证监公布专业投资者咨询总结 指投资公司合伙老板亦包括在内
专业投资者的定义一向为指有不足之处,证监会早前公开咨询修定建议,今天发表咨询总结。
今次建议修订《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设下专业投资者的标准。
现时限于个人或与联系人共同开户
现时专业投资者的定义为,在指定时间内,个人或与有联系者即配偶、子女共同持有的户口,或法团或合伙公司的户口,投资组合不少于800万元。以及法团或会伙公司拥有总资产值不少于4,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扩展至与他人共同帐户及合资投资公司
这条件限于个人及有联系者共同帐户,新的修例扩阔至非联系人共有帐户,或由个人全资拥有的投资法团持有的投资组合,都用来计算个人是否达到专业投资者的总值限额。即是说,与他人合伙开投资公司或有共同户口,投资组合超过800万元,该等人士均符合专业投资者资格。
专业投资者开投资公司 亦视为专业投资者
另外,专业投资者的种类亦扩阔,包含由一名或多名专业投资者全资拥有,并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法团,或全资拥有另一间合乎相关资格子公司的控股公司。也就是说,本身是专业投资者,开的投资公司也会看成专业投资者。子公司是专业投资者,控股公司也会变成专投资者。
再者,修例亦容许根据法律或监管规定提交公开档案,及由保管人发出证明书,例如由核数师或会计师发出证明书,亦可视为拥有专业投资者资格。
专业投资者开投资公司 亦视为专业投资者
另外,专业投资者的种类亦扩阔,包含由一名或多名专业投资者全资拥有,并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法团,或全资拥有另一间合乎相关资格子公司的控股公司。也就是说,本身是专业投资者,开的投资公司也会看成专业投资者。子公司是专业投资者,控股公司也会变成专投资者。
再者,修例亦容许根据法律或监管规定提交公开档案,及由保管人发出证明书,例如由核数师或会计师发出证明书,亦可视为拥有专业投资者资格。
证监会副行政总裁兼中介机构部执行董事梁凤仪女士表示:“修改订明专业投资者的规则,符合业界的最佳利益,可确保有公平的营商环境及贯彻一致地应用有关规例。有关修改将提供一致性和灵活性,并且更符合公司与客户双方的利益。”
修例需要提交立法会审议,预计将于2018年7月1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