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就SPAC上市机制征询市场 仅限专业投资者认购及买卖
联交所公布,今日(17日)起就“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上市机制征询市场意见,为期45日,至10月31日为止。
联交所指,SPAC必须有至少一名SPAC发起人为证监会持牌公司3并持有至少10%发起人股份;首次公开发售筹集的资金须至少达10亿元。投资者资格方面,SPAC仅限专业投资者认购和买卖,即机构专业投资者,及投资组合不少于800万港元的个人投资者(非机构专业投资者)。
咨询文件的主要建议如下:
1)进行SPAC并购交易前的建议
投资者的资格:SPAC证券将仅限专业投资者认购和买卖。进行SPAC并购交易后买卖继承公司2的股份将不受此限;
SPAC发起人:SPAC发起人须符合适合性及资格规定,而SPAC必须有至少一名SPAC发起人为证监会持牌公司并持有至少10%发起人股份;
摊薄上限:发起人股份建议以首次公开发售日期的所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0%为限;另外亦建议行使权证所造成的摊薄比率同样限于30%;及
集资规模:SPAC预期从首次公开发售筹集的资金须至少达10亿元。
2)有关SPAC并购交易的建议
应用新上市规定:继承公司须符合所有新上市规定,包括最低市值规定及财务资格测试;
独立第三方投资:这项为强制性规定,独立第三方投资须占继承公司预期市值的至少15%至25%,以验证继承公司的估值;
股东投票表决:SPAC并购交易须经SPAC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批准作实,但不包括SPAC发起人及其他拥有重大权益的股东;及
股份赎回选项:在下列情况发生前,SPAC必须先给予股东赎回股份的选项:进行SPAC并购交易、SPAC发起人有变动、以及物色合适的SPAC并购目标的期限延长。
3)清盘及除牌
向股东退还资金:如果SPAC未能在24个月内公布SPAC并购交易,或未能在36个月内完成SPAC并购交易,SPAC必须清盘并将筹得的所有款项,和另加应计利息退还给股东。随后联交所会将SPAC除牌。
陈翊庭:提供另一IPO渠道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陈翊庭表示,港交所一直致力提升上市机制,力求在适当的投资者保障、市场质素与市场吸引力之间取得良好的平衡,深信香港引入SPAC上市制度可为市场提供传统首次公开招股以外的另一渠道,吸引更多来自大中华区、东南亚以至世界各地的公司来港上市。
她又指,港交所致力维持上市公司的质素及稳定的交投量,保障香港市场的声誉。因此在今次引入SPAC上市机制的建议中增设保障措施,确保SPAC发起人具备丰富的经验及良好的声誉,并且以优质SPAC并购为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