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探秘】同罪异罚 唐代律令也难保障家暴受害妇女
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仍未见趋缓,全球各地民众多待在家中避疫,却也导致家庭暴力案件与日俱增。据统计,仅是今年4月,家暴案件数就比去年增加两倍。这是基于防疫措施,有些家暴施害者以病毒为借口,称染上肺炎需要居家隔离无法外出,进而对家人实施精神与肉体上的侵害。
随着疫情带来的经济不景气与财务压力,可以预见未来家暴案件还会往上增加。其实唐代法典《唐律疏议》就有针对家暴制定的条例,但碍于儒家礼制,无法很好地维护家暴受害者的权益。
《唐律疏议》为中国现存最古老又完整的法典,充分展现了儒家思想。儒家礼制要求“夫为妻纲”, 律令也多单方面要求妻子遵守。因此《唐律》中,夫妻即使犯了相同的罪,由于两人的身份不同(丈夫与妻子),所面临的刑责也完全不一样,像是夫犯妻予以减刑,妻犯夫则加重刑责,以夫妻二人的尊卑地位做为量刑标准,与今日的家暴防治观念背道而驰。
唐人看来,丈夫殴打妻子,如同父母管教子女般,是相当普遍且被视为理所当然的“伦常”。一旦情况反过来(妻子殴打丈夫),像是孩子对父母拳脚相向,不仅骇人听闻,更会引起舆论挞伐。且殴夫的妻子,除了会被贴上“悍妇”的标签,还会被冠上无礼悖逆的罪名,法理难容。即使妻子给予丈夫造成的伤害非常轻微,但光凭有殴打之事实,就可以构成罪名;反过来,若是妻子被打到浑身是血,丈夫还有减刑的可能。
可见,即便唐代已算是较有女性意识与地位的朝代,甚至唐代仕人多“惧内”,而唐代女性也多给予后世“悍妻”、“妒妇”的印象,但在法令上,唐代妇女在家庭暴力面前完全没有任何的保障。不过唐代妇人敢殴夫,除了有源自胡人的风俗外,还与夫妻双方的性格有关,如妻子个性强悍,而丈夫较为怯懦。但会促使妻子走上杀夫一途,其背后原因,除了因妒杀人、丈夫外遇出轨之外,家暴也是另一项动机。因长期饱受丈夫凌虐,即使吿官,法令也无法保障自身安全,只好以“杀夫”这样的激烈手段来捍卫自己。
虽然《唐律》没有给予妇女充分的保障,但女性还是有机会通过别种渠道来远离家庭暴力,那就是离婚。唐代离婚有三种方式,即:七出(丈夫及其家族可要求休妻的七个条件)、和离与义绝,除了义绝外,离婚的主导权完全握在丈夫手中,妻子无权提出,只能等待被丈夫休掉或非法擅逃。而强行让夫妻离婚的义绝,就是唐代妇女在面临家庭暴力时,可以寻求的管道。
唐代夫妻若是闹到必须通过义绝来解除婚姻关系,通常是发生了以下几种情况: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或夫杀妻之外祖父母、兄弟姊妹等,但家暴妇女可以通过“欲害夫者”这一条,逃离施虐的另一半。经过官府审断为义绝,类似今日法院判决离婚,夫妻关系便要强制解除,如果夫妻其中一方违背而不愿离者,获一年徒刑。
若是一不小心真的谋杀亲夫致死,唐代女性同样要面对男轻女重的刑责,《唐律疏议》“谋杀期亲尊长条”载:“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外祖父母、父母者,皆斩(犯奸而奸人杀其夫,所奸妻妾虽不知情,与同罪)。谋杀缌麻以上尊长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明确指出妻杀夫者,一律死刑,即使杀夫凶手是小王,无论妻妾是否知情也一样判死,最轻的刑度也是流放两千里(约今900公里)。
而且,《唐律》里并无夫谋杀妻的相关条例,因此只能以杀害一般人论处。《唐律疏议》“谋杀人条”载:“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与谋杀夫家亲戚的女性,判刑后需要流放两千里相比,丈夫的刑责只需监禁三年,差异显著。
尽管唐代已发展出了《唐律》这样的律令制度,象征中国往法治稍稍迈进了一小步,但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家暴本身亦具有极高的隐蔽性,若受害者绝口不提,事实上旁人很难知情或插手介入,使得关于家庭暴力事件的记载非常稀少,今人也无从得知当时的家暴的发生率与家暴是否存在普遍性。如今,许多妇女团体不断呼吁受害妇女要勇于出面求助,以便提供协助。而在肺炎疫情持续蔓延的今天,如何防疫又能遏止家暴,还有赖各国政府妥善规划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