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处一连4日反非法劳工拘27人 包括两内地水货客
入境处于本月8日至11日,一连4日在全港多区展开反非法劳工行动,部分与警方和劳工处合作进行,其间合共拘捕介乎26至60岁的18男9女,包括20名非法劳工、6名逾期逗留者和一名非法入境者,当中两名黑工为涉非法从事水货活动而违反逗留条件的内地男旅客。
入境处特遣队人员于反非法劳工行动期间,搜查商业大厦、装修中单位、住宅大厦、零售店舖及餐厅等57个目标地点,合共拘捕9男5女非法劳工,年龄介乎26至60岁,其中一名持有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行街纸”)的女子,同时涉嫌行使及管有怀疑伪造身分证。
在与警方和劳工处一同执行的“权能者行动”当中,执法人员搜查新界北区的垃圾站、装修中单位及货仓等共13个目标地点,拘捕介乎26至51岁的2男2女非法劳工、介乎26至47岁的4男2女逾期逗留者,以及一名涉非法入境的37岁男子。4名非法劳工及6名逾期逗留者已交由入境处跟进。
至于在与警方一同执行的“风沙行动”,执法人员于上水新运路拘捕两名分别47及52岁的内地男旅客,他们涉嫌非法从事水货活动而违反逗留条件。行动中检获一批涉嫌用作水货用途的货物,包括化妆品、日用品及保健产品。
入境处强调,任何人违反对其有效的逗留条件即属犯罪,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不论受薪与否,均不得在港从事任何雇佣工作,否则可被检控,最高可被罚款5万元及监禁两年,协助及教唆他人违反逗留条件者同罪。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绝入境者,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否则可被判罚款5万元及监禁3年;另外,任何人如使用或管有伪造身份证或他人身份证,最高可被判罚款10万元及监禁10年。
处方亦重申,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属严重罪行,指《入境条例》列明雇主如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而该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者,最高罚款50万元和监禁10年,有关公司的董事、经理、秘书、合伙人等亦可能需负上刑事责任;高等法院也曾颁布判刑指引,指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根据法院判例,任何人决定聘用雇员前,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定有关雇员是可合法受雇,除查阅雇员的身分证外,亦有明确责任向雇员作出查询,而雇员提供的任何答案不会令该人对雇用有关雇员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否则法院不会接纳以此作为免责辩护;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雇主须查阅求职者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最高可被判罚款15万元及监禁一年。处方表明会继续严正执法打击有关罪行,提醒所有雇主切勿以身试法,雇用非法劳工,而贩运人口受害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