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炒栗子车│94岁持牌小贩哭诉往如厕叫亲友睇档 食环收车告人
三八妇女节将至,表扬一众妇女劳动贡献。西九龙区一名以持有小贩牌照,以炒栗子维生的94岁陈婆婆近乎每日推住炒栗子车,在深水埗和长沙湾一带自食其力,但周一(6日)工作期间因人有三急而一度离开小贩档,交由没有持牌流动小贩牌照的男亲友暂时看管,岂料被食环署职员发现,遭没收作为揾食工具的炒栗子车,男亲友更被控告无牌摆档。婆婆事后赶返现场得悉事件,悲从中来倒在地上哭诉,惊动警方介入。事件在网上传开后,引来网民关注。
食环署回复《香港01》查询时解释,相关执法行动并非针对涉事持有小贩牌照的女士,署方是就无牌贩卖采取拘捕行动时,有必要检取相关小贩设备及货品作为证据,供法庭考虑,法例亦有规定,如果小贩被裁定无牌贩卖,法庭须即时命令没收有关设备或货品。
据了解,今年已届约94岁高龄的陈婆婆由60年代起已经是持牌流动小贩,目前虽然走得较慢,但身体仍然十分壮健,近乎每日都会推着“揾食工具”的炒栗子小贩车,在深水埗和长沙湾一带卖炒栗子维生,食环署职员巡查时都表现有礼,双方一直都相安无事。
事发昨晚7时许,陈婆婆在港铁长沙湾站一个出口对开摆档,其间一时三急,所以走向附近洗手间,由于一来一回步伐较慢,所以临走前拜托一位男亲友帮手“睇档”,岂料被食环署职员发现有异,于是收走小贩车和控名该名男亲友,陈婆婆事后赶返摊档获悉“揾食工具”被收走,顿时倒在地上哭诉,食环署职员报警求助。
陈婆婆以为自己被控告无牌摆档,当时哭诉“唔好搞到咁大...你咪写告票啰...我有牌,大牌细牌喺晒个档口度,点解要告我无牌?”其间无人解释被控告对象并非陈婆婆,反而是帮手“睇档”的男亲友,有警员向她表示“食环署要带你返差馆,请你合作,你唔合作,干犯阻碍公职人员执行职务”,更一度有人指“起身啦婆婆,法治之区嚟㗎呢度”,事件引来多名街坊驻足观望。
消息指,5名警员其后应食环署要求接报到场,食环署人员、涉事94岁持牌女士,与报称为其契孙的被捕男士经已在场。因现场围观人士为数不少,警察拉橙带围封现场,亦有女警专责照顾情绪比较激动的持牌女士。最后,食环署人员拘捕该男士,并检走相关小贩设备作日后法庭程序用。
食环署:事前多番警告 婆婆在执法半小时后始出现
食环署回复指,就非法摆卖而言,署方的执法政策是具体谅性的,一般而言,如贩卖活动不涉及售卖禁售或受限制出售的食物或熟食,亦非在主要通道或行人络绎不绝的地方进行,署方人员会“先警告、后执法”,即只会在口头警告无效后才采取执法行动。然而,为确保食物安全和保障市民健康,对于售卖禁售或限制出售的食物或熟食的无牌小贩,署方人员会即时执法。
署方过往曾多次接获有关港铁长沙湾站附近无牌贩卖的投诉。昨日署方人员首先是在晚上约6时45分,于上址看见涉事持牌熟食小贩,由于该位置是主要通道而且相当繁忙,于是署方人员向小贩作出警告及驱赶,但没有采取执法行动,一小时后,署方人员再到现场作跟进调查,发现一名年约30岁的男子正在经营熟食摊档,有足够证据认为该男子在公众地方无牌贩卖、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及未领有有效牌照而烹煮或加热食物作贩卖用途,因此拘控该名男子。署方澄清,上述执法行动并非针对该名持有小贩牌照的女士。事实上,该女士是在执法行动展开后超过半小时才在现场出现。
婆婆没遭检控惟男亲友被捕 相关小贩设备须被检走
食环署人员就无牌贩卖采取拘捕行动时,有必要检取相关小贩设备及货品作为证据,供法庭考虑,法例亦有规定,如小贩被裁定无牌贩卖,法庭须即时命令没收有关设备或货品。
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83B条,除非持有食环署签发的有效小贩牌照,否则任何人均不得在街道上贩卖,违者可遭检控,一经定罪,初犯最高可罚款5,000元及监禁一个月,再犯最高可罚款10,000元及监禁6个月。
此外,根据《小贩规例》(第132AI章)第5(3)条,除非持有经营熟食的牌照,任何人不得为贩卖而烹煮任何食物或给任何食物加热,或管有任何拟作烹煮食物或给食物加热用途的煮食炉或加热器具,违者可遭检控,一经定罪,初犯最高可罚款5,000元及监禁3个月,再犯最高可罚款1万元及监禁6个月。如无牌贩卖活动引致阻塞通道,执法人员亦可引用《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A条加控违例人士在公众地方摆放物品造成阻碍;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元或监禁3个月。
立法会议员江玉欢获悉事件后展开跟进,与陈婆婆见面了解,对方提及事件时仍热泪盈眶。江认为现时持牌流动小贩大多年迈,如果他们一时三刻离开用膳或前往洗手间,因而拜访其他人“睇档”,这是无可厚非,以陈婆婆为例,90多岁年纪仍然自力更生,只不过“去厕所行得慢”,所以拜访其他人协助“睇档”,她原定去完洗手间就会回来炒栗子,绝非长时间交给其他人经营档口,希望署方可以酎情处理,及早归还其“揾食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