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铁格斗】出手还击随时留案底 律师:最好远离施袭者 

撰文: 邓栢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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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港男与三名南亚籍男子在尖东港铁站争执,结果大打出手两败俱伤,三名南亚籍男子更被警方拘捕。打斗片段在网上疯传,有律师指出,打架事件在香港常见,但市民常有误解,以为“先撩者贱”,出手还击只属自卫,但其实分分钟演变成在公众地方打架,随时会留案底。他呼吁市民遇到类似情况,最紧要保持镇定,远离施袭者,尽可能避免冲突;就算逼不得已出手,制止对方继续施袭则可,无须继续追打。

昨晚10时许,4名港男与3名南亚汉在尖东站月台大打出手。

邓达明律师表示,市民如在公众地方拳来脚往殴斗,不论哪一方先出手,已构成《公安条例》在公众地方打架的罪行。至于为何警方先拘捕一方,有可能是初步调查发现甲方出手打袭击乙方,而乙方还手目的只为制止甲方继续出手伤害自己及旁人,“如果证供是这样演译,就会拘捕甲方”,但如果警方往后调查发现原来另一方也有意图伤害对方,不排除稍后会再拘捕4名港男,并控以公众地方打架。

出手意图成关键

邓达明续指,刑事案件除了犯罪行为外,亦需要留意其意图。“例如我见到有个花瓶从天掉下来,于是一掌推开你,结果令你跌倒及弄伤脚部,但问题是我的目的是想保护你而不是伤害你”,他指这类案件要看环境证供推论是否足以成为辩护理由。套用于是次港铁打斗事件,亦要等警方为双方及证人录完口供,以及环境证供,才能归论到底是一方袭击另一方,还是在公众地方打架。

最佳处理方法:远离施袭者

邓称,市民通常有一个误解:认为如有人先郁手,还手就是合理。他认为最佳处理方法是远离施袭者。如果避无可避,也应大声叫喊及喝止施袭者,“引旁人关注,起码有人见到,先可以做证,否则在暗角你话自卫还手都无人知”;即使出手自卫,只要制止对方继续施袭则可,无须追打,“如果你连续打佢十几二十拳,你都好难解释系自卫”。

初犯可要求不提证供起诉及守行为

他指,在公众地方打架属刑事罪行,双方无法私下解决,如入罪除可被罚款,最高刑罚可判监十二个月及留案底。但如果双方都是初犯,过去无案底,案情不严重,以及伤势轻微,他们亦可向律政司商讨不提证供起诉及守行为,“不过这视乎律政司是否酌情,但不一定得”。

梁天琦与记者打架 获控方不提证供起诉及守行为1年

本土民主前线的梁天琦早前与追访他的《大公报》记者在太古港铁站大堂打架,两人最后亦被控以一项在公众地方打斗罪。案件在东区法院提堂,两人最终亦获控方不提证供起诉,裁判官裁定各人自签1000元担保守行为1年,及支付堂费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