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内两警遗失物件 执勤警山顶失随身摄录机 警指机内无任何片
撰文: 郭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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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内两名警员遗失物件,包括山顶有警员遗失随身摄录机!警方指,昨日(26日)上午,一名隶属山顶分区的警务人员,在山顶执勤时遗失一部随身摄录机,警方接获报告后已立即展开调查,并在可能遗失有关物品的地点搜寻,但暂未有发现。案件列作“遗失政府财物”,由山顶分区跟进调查。该部随身摄录机内并没有任何片段。警方呼吁市民,如拾获该随身摄录机,应立即交到就近的警署,或致电3660-9500与山顶警署人员联络。
一日内有两名警员遗失物件 昨晚有休班男失警察委任证
连同今次事件,一日内有两名警员遗失物件。包括昨晚(26日)一名休班男警员于火炭山尾街一篮球场打波时放下银包,其后他发现其银包、一张警察委任证及约300元现金不翼而飞。警方将案件列作盗窃处理,暂未有人被捕。
警务处资料:录影片段如不具任何调查或举证价值 摄制日期起计31天后销毁
资料显示,警方早年引入随身摄录机,至去年初已有超过3,300部,并计划于2021年能做到每名前线军装警务人员“一人一机”。警队于前年招标4,500套新机,有关招标已于去年4月底完成,合约涉及逾2,937万元。
据警务处资料显示,根据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队条例》第10条,香港警务处(警队)的职责是防止及侦查刑事罪案及犯法行为的发生。另外,警队作为资料使用者,在收集个人资料时,会采取所需步骤以遵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录影片段如不具任何调查或举证价值,或作其他合法用途,均须于摄制日期起计31天后销毁。被摄录人士有权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要求查阅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