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涉醉驾︱拒交血液样本无助减刑脱罪 大律师:罚则与醉驾相同
艺人杨明今(6日)凌晨在山顶涉醉驾撞车,警员到场时杨明满身酒气,需由两名警员搀扶上救护车。其后杨明涉嫌“拒绝提供血液样本”被捕。有执业大律师认为,现实中的确有人拒绝“吹波波”或提供血液或尿液样本,令警方无法量度酒精超标程度有多严重,法庭亦无法根据客观基础判刑。惟法例上有“拒绝提供血液样本”处理相关情况,杜绝法律漏洞,而且刑罚不比“醉酒驾驶”为轻。
陆伟雄大律师解释,如司机愿意提供呼气、血液或尿液样本作调查之用,警方便能客观量度样本中的酒精比例,法庭亦有客观基础,按不同的超标结果,判处相应刑罚。惟司机不提供任何样本,法庭便无客观基础判刑,亦无法得知司机酒精超标程度有多严重。
陆伟雄直言,现实中一定有人企图走法律罅而拒绝“吹波波”或提供样本等,“无读数就无客观标准,但唔系咁就无你符”,因为法例上有另一条“拒绝提供血液样本”罪去处理这种情况,杜绝法律漏洞。陆续指,法庭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亦会综合案情、证据推论司机是否自知酒精超标程度相当高,故选择拒交样本,所以亦可能判处监禁性刑罚。
不过,陆伟雄强调,法庭在判刑前,会考虑以下3项因素:
一、涉案司机是否曾有不提供呼气、血液或尿液样本的前科,因有人可能是重犯,此举会影响法庭判刑标准;二、事件是否涉及交通意外,一旦涉及有交通意外,不论有没有人受伤,法庭亦会按此推断,司机是否为了逃避民事或刑事责任而拒绝提供呼气、血液或尿液样本;三、视乎有没有证据显示司机驾驶过程中受酒精影响,如涉案司机饮至大醉、满身酒气、问非所答、行唔到直线、无法自行上救护车等,法庭可推论司机饮了大量酒精,判刑时会相对加重刑罚。
陆坦言,事件如涉及交通意外,其实亦可加控“不小心驾驶”、“危险驾驶”等,而法庭考虑上述一篮子因素,如认为案情严重,便会加重刑罚,包括判处即时监禁及停牌。所以,即使涉案司机逃避“醉酒驾驶”,亦无法逃避“拒绝提供血液样本”罪名,而且后者刑罚,亦不比醉驾为轻。
刑罚与醉驾相同 判监禁3年 至少停牌2年
根据本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条例》 第39C条,如任何人的检查呼气测试显示在其呼气中的酒精比例相当可能超过订明限度,或没有提供样本以作检查呼气测试而有合理辩解,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判处港币25,000元及监禁3年,罚则与的醉驾级别相同(每百毫升呼气酒精浓度超过66微克),而且没有提供呼气、血液或尿液样本作分析而无合理辩解,最短停牌期定为“第3级”,即至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