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深水埗检获13枝怀疑不安全激光笔

撰文: 彭恺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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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于深水埗检获13枝怀疑不安全激光笔,违反《消费品安全条例》(《条例》) 及其附属法例《消费品安全规例》(《规例》)。

海关于今年三月进行试购行动,从一间零售店舖购买一款激光笔进行安全测试,并勒令该零售店舖将该款共13枝没有标示双语警告或警诫的激光笔储存于指定的地方。测试结果显示该款激光笔没有装配相关安全标准所规定的安全控制装置。此外,该款激光笔只附有英文使用警告,遂于上周五(23日)采取行动。

海关上周五在深水埗一间零售商检取13枝怀疑不安全激光笔,13枝激光笔属同一款激光笔。海关向有关零售商发出禁制通知书,禁止他们继续出售有关的激光笔。

调查仍在进行中,海关提醒市民,由于该类激光笔所发出的光束有机会损害眼睛和皮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让激光笔照射出的光点射向眼睛。

根据《条例》,任何人士不得供应、制造或进口消费品,除非该等消费品符合该条例的一般安全规定,否则即属违法。而根据《规例》的规定,凡消费品或其包装标记有关于其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处置的警告或警诫,则该等警告或警诫须以中文及英文表达。违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10万元及监禁一年,而其后各次定罪则最高可被判罚款50万元及监禁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