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6.12被捕人数增至32人五涉暴动 卢伟聪指会检讨行动

撰文: 杨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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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动罪最高可判监10年

根据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条例》第18条的“非法集结”,凡有3人或多于3人集结在一起,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或作出带有威吓性、侮辱性或挑拨性的行为,意图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结的人会破坏社会安宁,或害怕他们会借以上的行为激使其他人破坏社会安宁,即属非法集结。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监5年。

而第19条的“暴动”罪,如任何参与非法集结的人破坏社会安宁,该集结即属暴动,而集结的人即属集结暴动,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监10年。

而参与暴动的人如非法拆掉或摧毁,或非法着手拆掉或摧毁,任何汽车、电车或缆车、航空器、船只、建筑物、铁路、机器或构筑物,一经定罪最高可监禁14年。参与暴动的人如非法破坏上亦物件,可判监10年。

卢伟聪在今日晚上会见传媒,指警方现收到34宗投诉,会作公平公正调查,再交独立的监警会跟进。(陈浩然摄)

卢伟聪指有五人涉干犯暴动罪,被问及当日警方发射150个催泪弹,是否使用不对等武力,卢伟聪表示,警队对使用武力有严格指引、严谨训练,当有安全距离,认为暴动停止,会停使用武力。“你哋依家话我哋滥用暴力,我哋会有检讨”,他指警方现收到34宗投诉,会作公平公正调查,再交独立的监警会跟进。

卢伟聪在6月13日的记者会上表示,6.12冲突初步点算后,整个行动中发放了超过150枚催泪弹、约20发布袋弹、及数发橡胶子弹。

警方6.12冲突整个行动中,发放了超过150枚催泪弹、约20发布袋弹、及数发橡胶子弹。(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