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瑰岗校园暴力】16岁仔被原子笔𠝹烂面 重案组拘17岁菲籍同学
昨 (11日)中午12时许,玫瑰岗学校有两名学生打架,一名16岁中三本地学生遭一名17岁中二菲律宾裔同学以原子笔袭击左面颊,伤者左面颊留下两道约3吋长伤口,情况严重,案件原列作普通袭击,警方其后于今日(12日)拘捕17岁菲裔男同学涉嫌伤人,他已获准保释候查,须于五月中旬向警方报到。有律师指,案件原列普通袭击,若验伤报告显示伤势严重,律政司及警方可控告较严重的罪行。
根据香港法例,侵害人身罪有四条相关的法例,包括第212章第40条普通袭击、 第39条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第19条伤人或对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及第17条意图造成身体严重伤害(伤人17)。黄国桐律师表示,就相片所见学生伤势严重,惟控罪及判刑需要等验伤报告才可确定,验伤报告列明男生伤势、伤痕深度等,而会否留下疤痕、是否需要整形手术,都是法庭会考虑的因素。
10岁以上需负刑责
根据 《少年犯条例》 第2条 ,“儿童”是指未满14岁的人,“少年人”则指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人。袭击同学的菲律宾裔同学为17岁,黄律师指,香港16至18岁人士的刑事案件均由成人法庭处理,10岁以上已需要负上刑责,但香港法庭对于17岁以下人士偏向教训、教导而非责罚。 文浩正律师则表示,案件原列普通袭击,若有验伤报告,律政司及警方可于稍后控告较严重的罪行,而伤人17的罪行是非常严重。
根据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0条普通袭击,如果是被控普通袭击而伤者的伤势是不严重,检控官或考虑其他免起诉的安排(如担保守行为)。如被告人只涉及一条普通袭击罪,案件大多在裁判法院审理。
根据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39条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刑罚比普通袭击更高,因这条罪行对受害人构成实际的身体伤害。检控官通常会用医生报告以证明相关行为有否造成实际身体损害,较轻微的身体伤害包括有红肿、压痛或肿胀等,而严重的则有脑震荡和瘀伤。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17和19条所涉及的伤人罪是侵害人身罪当中最严重的。第19条涉及的罪行则可在裁判或区域法院审理,罪行包括非法及恶意伤人或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及伤人。事主必须有伤口或严重身体伤害,包括精神伤害,伤口及严重身体伤害必须是由被告造成,最高刑罚可监禁3年。
而第17条所涉及的罪行大多在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审理,任何人如以任何方式非法及恶意伤害任何人,或导致任何人的身体受严重伤害;或向任何人射击;或拉动扳机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企图用上膛枪械,射向任何人,意图残害任何人、令人容貌受损或伤残、或令任何人的身体,受到其他形式的严重伤害,就是违反了 第17条列明的罪行,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