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sir“抄牌”】警拎电话啱唔啱规矩? 民权组织:无义务提供

撰文: 鲁嘉裕 刘高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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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军装警员疑借“抄牌”,要求一名女模特儿提供电话号码、地址等资料,其后私下联络求交友。女事主昨晚将事件放上Facebook后,今日下午往警署备案,及往投诉警察课投诉,她质疑警员涉违反私隐条例及滥权。
警员于查核市民身份证时,是否有权要求提供个人资料,市民又有否需要提供?民权组织指市民本身并无义务提供除身份证外的个人资料予警员,警员亦需有合理目的及怀疑要求市民提供个人资料,及只能按公职需要使用。监警会指希望警方能检视相关警员有否超越守则规定。

伍淑怡于Facebook发帖讲述事件。(Facebook图片)
模特儿伍淑怡(YoYo)。(Facebook图片)

29岁模特儿伍淑怡(YoYo)昨晚在个人facebook发帖文,指于旺角港铁站被一名军装男警员截查身份证,并被要求提供职业、电话及地址,询问能否“做朋友”,晚上即接获该名警员来电相约上门饮酒谈心。YoYo质疑警员涉违反私隐条例及滥权,利用公务之便认识女子,并在今日下午往旺角警署备案,及往投诉警察课投诉。据了解,该名警员隶属西九龙警区,相关警区正跟进调查事件。有资深警官认为,市民跟警察合作、配合截查,是基于对警队的信任和信心,今次事件会对警队声誉有影响。

警方网页资料显示,警务人员可根据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条例》第17C条《身份证明文件的携带及出示》赋予的权力,向市民查阅其身份证明文件。如市民未能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警员可要求他在合理时间及情况下解释及证实身份。警员可视乎情况需要及该市民的态度,向其作出口头警告、带返警署作进一步查询、作出票控行动或甚至拘捕他。

民权观察:市民无义务提供个人资料

民权观察成员王浩贤指出,根据《入境条例》香港警方有权向市民要求出示身份证,目的是查核其是否非法入境者或非法逗留,而除非警员有合理怀疑认为事主即将或意图犯罪,警员方可据《警队条例》规定进行截停搜查,包括扣留对方一段时间并进行搜查。

但王浩贤指如警员要求市民再提供进一步资料,如电话号码等,必须要有合理原因,例如事主要举报案件,警员因调查需要,要求事主提供联络电话,否则如无合理目的及怀疑,警员要求市民提供个人资料属滥权行为,另外市民亦无义务提供个人资料。

批评事件伤害市民对警队信任

王浩贤指出根据《警察通例》,警方收集市民个人资料同样要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及《公开资料守则》规定,包括其目的要直接与职能有关,因此警员收取市民个人资料,必须因公职上需要而非个人利益及求知欲需要。王批评事件中警员明显滥用职权,破坏警队形象及伤害市民对警队信任,认为警方应改善如何令前线警员清晰明白有关行为守则。

监警会:希望警方检视有否超越守则规定

监警会发言人指,希望警方能检视相关警员有否超越守则规定,亦盼警方能做出相应措施使提升前线人员的服务质素,这些亦是监警会的首要工作。

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表示,公署不评论个别事件,但纯粹从类似处境内容而论,在个人资料私隐方面有以下一般性的观察,假如资料使用者在收集他人的个人资料时,以合法公平的方式收集而不超乎适度,收集的目的直接与其职能或活动有关,使用时亦只限于收集时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关的目的,那便符合《个人资料 (私隐)条例》中收集资料原则及使用资料原则的规定。若拟将收集所得的个人资料用于其他目的,则须得到资料当事人自愿和明确的同意。任何人士如怀疑其个人资料私隐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证据,可以向公署提出投诉。

根据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条例》第17B条规定,“ 身份证明文件” 包括:
有效身份证;
由人事登记处处长发出的文件;
有效旅行证件;
获发给的越南难民证;
或其他豁免人士所持的身份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