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周报社论】司法摆脱政治泥沼 法院要有改革精神

撰文: 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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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的形象庄严神圣,法官被视为高高在上,或令人以为司法机构是在真空中运作,忘记了它其实是在纷扰的社会中存在。英国议会因脱欧而诉诸法庭解决纷争;美国大法官去世,如何填补竟然成为选战议题,这些都证明法庭并非不食人间烟火。在“后修例”年代的香港,司法机构亦不意地外被扯进泥沼之中。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上周三(9月23日)发声明为法庭辩护,但未能缓解社会对近年司法公正性的忧虑。他应该抱持改革的精神,确保司法体系能摆脱政治的纠缠,坚守以法律裁决为依归的司法程序。

马道立的声明纵然没有明言,但素常自隐于公众讨论的法官决定打破沉默,显然是因为反修例运动的相关案件屡惹争议。更何况目前社会并非只就一两宗案件有异议,而是在蓝黄撕裂之下,两个阵营都对反修例相关的案件有强烈批评,从根本上质疑法院的中立性,认为法官也有蓝黄之别。若不正视此公信力危机,只反复强调法官大公无私,只会沦为鸵鸟主义。正义女神戴上眼罩,但并非凡自蒙双眼者皆为正义女神。

今年4月,一名法官形容在反修例运动期间斩伤人的被告“情操高尚”,因而被视为“蓝丝法官”。两个月后,一名裁判官劝告扰乱立法会的众志成员“要留有用之躯”,“未来必定为社会栋梁”,被标签为“黄丝法官”。两人事后被安排不再审理涉及类似政治背景的案件。司法人员过分将自己的政治立场夹杂在司法工作中,是非常不专业的做法,也是对香港司法公正性的侮辱。法官不应该在裁决中表达自己的政治情绪,裁决依据的更必须是法律,绝对不可以是个人的政治信念。或许一些司法人员认为反修例骚乱是极具争议性的政治事件,警察的执法行为可能存在不当之处,但就算是这样,法官亦只能按案情及法律办事,不能掺杂其他考虑。仅在事后安排相关法官不审理反修例风波相关案件,明显不足以挽回已经受损害的司法公信力。

民建联立法会议员周浩鼎及葛珮帆建议设立量刑委员会,由法律界及非法律界组成,避免刑事案件一再判刑过轻。量刑过犹不及,过宽诚然有损司法制度的威信,过严其实亦无助公义的彰显。然而,针对设立量刑委员会主张的质疑声不少。立法会法律界议员郭荣铿指,量刑是司法机关的重要工作,不能外判,也不能由其他人士指指点点。马道立在其声明中亦间接重申,“量刑是一项司法职能,由法院独立行使,亦是法院专有的职能。”

以较多人引用的英国为例,其量刑委员会乃制定指引,就刑事罪行给予法庭量刑范围,亦容许法官针对个案的特别情况作出范围以外的决定,性质上不能说是剥夺了法院的量刑职能。对于建制派的倡议,同意或反对当然都可以,量刑委员会是否足以巩固社会对司法之信心,也属未知。但若未能以事论事便全盘否定,反映的会否是不思变革、没有精益求精之心?改革其实不会贬损法院的尊严,更不会伤害法院的权威性,反而体现对司法质素的重视。将法院神圣化,既不符合现实,也会阻碍司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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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蒙面与国安法 中央不信港法院?

主张司法改革的声音,最强烈者之一要数烈显伦。这名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近年经常评论香港司法议题,包括今年1月形容高等法院对《禁蒙面法》的裁决是“灾难性”,认为警方在完全不正常的社会情况下,难以履行职责;6月亦公开支持《港区国安法》,指出愈来愈多证据显示香港有恐怖份子活动,旨在推翻特区政府,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烈显伦9月初以《是时候紧急改革了》为题在报章撰文,其再次发声并不令人意外。他以《禁蒙面法》案件为例,指出法院在司法覆核中错误理解“一国两制”及香港的宪制秩序,“把自己擡高到了全国人大的位置”。烈显伦又指《港区国安法》第44条规定处理国安案件的法官由行政长官挑选,而非以往全由首席法官调派,可见香港法院已失去北京的信任。

对于香港宪制秩序下特首引用《紧急法》的权力,高等法院上诉庭的理解与原讼庭有不同,终极上诉聆讯将于11月由终审法院审理。但不论如何,香港的司法覆核愈来愈多,是不争的事实。

司法覆核是权力制衡及良好管治的重要工具,但同时正如烈显伦所指,《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不在香港法院,而在北京手中”,所以当案件涉及对《基本法》的重大理解,例如中央和香港关系、政治体制等,特区法院应该谨慎而为,甚至是如履薄冰。司法虽然负责监督行政及立法机关,但如果两者依法办事,法院应该予以尊重,而不是以自己的意愿横加干预。

“能力愈大,责任愈大”,法院裁决的影响可大可小,而且偏差的裁决一般只有上诉才能纠正,法官本来就需要极为小心。若法院在反修例风波相关案件中予人偏颇之感,或在司法覆核中对香港的宪制秩序作过于主观的诠释,代价便是香港赖以成功的基石—司法体系的公信力。香港经历社会动荡后,司法体系尤其需要扮演定海神针的作用,但这种作用必然以社会信任为依归。如果由于部份司法人员的偏颇,让社会对司法体系的信任受损,香港无法承受这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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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与责任并重 改革方能真独立

司法人员绝对不是保皇党,但同样不是反对派。司法一旦被带进政治的纠纷中,美国的例子说明其后果是万丈深渊。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病逝后,引起民主及共和两党对任命权之争,原因正是司法已经被严重政治化。许多人形容金斯伯格是进步派中的进步派,在司法覆核中坚定地支持个人权利及同志平权,但其实她在1993年获时任总统克林顿提名前一年,曾在纽约大学法学院一场演讲中批评被自由派奉若瑰宝的《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认为最高法院应该只裁定得州的堕胎刑事法例违宪,而非进一步对堕胎问题作出全面、原则性的决定。那些既不是法庭的工作本份,更令美国社会因堕胎问题持续陷于撕裂。

美国修宪需要国会两院三分之二支持及四分之三州份议会同意,实际上难以成事,最高法院的裁决因此往往是终极的,除非在未来的案件中自我推翻。加上最高法院大法官乃终身任命,席位因此成为了兵家必争之地,两党试图透过任命往绩较贴近其意识形态的法官,间接影响最高法院以至国家未来之走向。

热衷于政治斗争的民主及共和两党,显然没有打算从根本化解问题,任由最高法院俨如元老院一般。在位可长达二、三十年的法官以抽象的原则凌驾社会,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力,令人忘了司法是要服务社会发展与运作,因应社会价值追求推进法律实践,司法独立不应该是指独立于社会。

呼吁法院“是时候紧急改革了”的烈显伦虽然没有提出具体的改革建议,但明确指出司法机构“需要彻底改变既定思维,需要更大胆地思考”,可见巩固司法体系公信力的重责始终落在特区法院自身。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及明年初将继任的张举能必须用改革的态度,积极改善当前司法与政治纠缠不清的状况,这样才能真正彰显司法独立,而不是连司法都被政治正确带进龌龊的沟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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