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周报社论】《基本法》30周年 该来一场大辩论
1990年4月4日,全国人大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把“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等原则化作具体的法律条文,并在香港回归当日开始实施。一路走来,《基本法》整体运作良好,但在落实中也出现不少争议,包括23条立法、人大释法、政改困局等。这些争议之所以会出现,既是因为起草委们当年商议这部“小宪法”时不可能预见后来发生的事,也是因为许多市民对香港的宪制地位有所误解,甚至故意曲解。如今既然累积了那么多问题,负责任的做法是全面深刻检讨,并在可行情况下对《基本法》作出修改,借以巩固“一国两制”。
无可否认,近年香港大规模社会运动频现,从“占中”到旺角骚乱,再到反修例运动,都暴露“一国两制”在香港遇到逆风,反映许多人对香港的定位、陆港关系,以及《基本法》的价值欠缺必要认识,更令人叹息的是,部份年轻人甚至没有思考过这些问题,否则他们又怎会挥舞港英旗、故意损毁中国国旗和国徽?其实,这些行为无视香港作为中国一部份的事实,本质上只是情绪发泄,既解决不了问题,又无助于社会深入探讨议题。
如果任由“混沌”状态持续,“一国两制”势难行稳致远。因此,社会必须就相关问题作出深刻反思。具体而言,当局大可在9月立法会选举后,发起一场类似土地大辩论的“基本法大辩论”,并且参考当年“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和“基本法咨询委员会”模式,成立“基本法检讨和修改委员会”,理顺《基本法》自1997年实施以来的种种迷思,以及在落实过程出现的争议之处,处理小至“丁权”是否属于传统权益,大至“宪制秩序”等问题。惟必须注意,任何检讨和修改都必须遵从一个基本原则——巩固和深化“一国两制”这项中央和香港市民都坚持的政策。
宪制地位拿捏得宜 一国原则先于两制
社会对《基本法》进行辩论时,不应简单以“现况”为起点,而必须追溯香港历史,包括鸦片战争、港英管治、回归过程等,因为这有助我们了解中国与香港的实质关系。回归之前,英国和香港是殖民者与被殖民者的关系,“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并不存在,民主就更是欠奉。最直接的证据就是英国本土实施选举式民主制度,但港督却由英廷直接委任,高级公务员很多都不是本地华人。直到香港回归,英国将其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交给中国,中国政府则在恢复行使主权之后,基于香港的特殊历史背景,透过《中国宪法》和《基本法》授权予香港特区,并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长期以来,许多市民片面地引用《基本法》第13、14条,以为中央除了国防、外交之外,其余一概不管,所以当中央提出“全面管治权”时,便质疑这是对“高度自治”的“肆意践踏”。这种观点是错误及不可取的,忽略了“一国”与“两制”实际上由前者统领后者,它们之间绝非平行概念;中央与香港不是对等的,而是“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香港的“宪制秩序”源于《中国宪法》和《基本法》,两者同为特区的运作订下法律框架,是“一国两制”能否有序运行的关键。因此,在将来的大辩论中,“香港的宪制地位是什么”这个问题必须清楚说明,否则,只会令一些人继续活在幻想当中,误以为“自决”和“港独”是香港的出路。
鸵鸟心态绝不可取 务实看待国安立法
“一国两制”和《基本法》为香港福祉所系,因此,诚实面对一些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包括23条立法、政改等争议,继而思考修正之道,实属应当。平心而论,任何法律文件在起草时,都不可能充分预计到日后发生的事,即使通过,亦未必能够发现当中的漏洞,争议往往因此而起。我们并不赞同鸵鸟心态,这只是拖延和回避问题,祸延后代。因此利用《基本法》通过30年的契机进行一场大辩论,既是对香港负责,也是对未来的香港人负责。
相信没有人会反对国家安全法是一个长期困扰香港的议题。《基本法》第23条规定港府应就此“自行立法”,但并未提及如果港府没有这样做,应该如何跟进,这是《基本法》的不足之处。一个现实问题因此产生:作为中国领土一部份的香港,为什么任由国家安全漏洞存在23年,而迟迟未有填补?
值得一提的是,中央在去年的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中表明,应当“完善特别行政区同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特别是要“防范和遏制外部势力干预(香港)事务和进行分裂、颠覆、渗透、破坏活动,确保(香港)长治久安”。可以想像,倘若香港已就23条立法,中央不会有上述表态,这是对香港未有履行《基本法》宪制责任的提醒。当然,由于兹事体大,如何立法、何时立法,应该要让香港社会充分讨论,政府亦要向市民说明立法不会影响他们在“一国两制”下享有的各种权利。
正视香港根本利益 固高度自治空间
对于《基本法》条文,香港社会不应选择性接受,一方面拒绝为国家安全立法,另一方面却要中央全盘接纳泛民主派对普选的诉求。23条立法以外,围绕《基本法》的另一争议是政改。这部宪制性文件明确规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以“普选”为最终目标,但随着港府依据2014年全国人大“831决定”制定的政改方案遭香港立法会否决,普选顿成泡影。泛民不接受“831决定”的原因,在于有关安排在提名阶段把中央不接受的参选人淘汰,因此最终当选者必定是中央接受的人选。根据上述决定举行的普选与西方标准下的普选并不一样,这亦成为中央与泛民的矛盾所在。
令人担心的是,相关争议可能还会愈演愈烈——反修例运动后,泛民谋求利用“民气”,争取在9月立法会选举中取得过半数议席,迫使港府回应“五大诉求”(包括重启政改),否则便会否决所有政府法案。我们对这种政治操作不敢苟同,因为只会令香港继续蹉跎。真正合乎现实的处理手法是通过理性讨论,让社会大众正确认识香港在政治上和法理上的地位,明白到香港要落实“一国两制”,前提是承认并维护香港作为中国领土的事实,如此才能为自己创造更大政治空间。
就推动普选进程而言,社会上有声音视推翻人大“831决定”为重启政改的前提,然而,推行政改不可能脱离《基本法》,而人大常委会事实上亦对香港政制发展拥有决定权。那么,到底是要抱持非此即彼、寸步不让的态度,还是在“831”框架下寻求可持续优化的阶段性方案?两者哪个更为务实可行?倘若香港既顾及中央对国家安全的考虑,又能推进政改迈进一大步,那么对“一国两制”的实践,以及对落实《基本法》都有正面作用。
历年来不少民调都显示香港主流民意接受“一国两制”,中央亦把“一国两制”视作13项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之一。可以说,维护“一国两制”是两地“最大公约数”,既符合中央根本利益,亦符合香港根本利益。在这情况下,纵使两地出现个别或短期矛盾,都可以通过坦率讨论解决;而《基本法》在实践过程中的不足,亦可以检讨和修改。
但无论如何讨论、检讨和修改,大原则是市民必须接受香港属于中国一部份的事实,明白“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反映“一国”对“两制”的统领。倘若脱离这个宪政秩序,一切都会变得虚幻,“一国两制”之路亦将难以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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