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周报社论】丁权造成严重不公 政府应作政治改革

撰文: 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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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郭卓坚2015年就丁权违宪入禀申请司法覆核,案件正于高等法院审理。丁权作为法律问题,我们期望法庭有公正裁决,至于丁权作为一个政治问题,造成严重不公,就算最终被裁定属“合法传统权益”,政府仍须以行政手段将其影响力减至最低,甚或提请人大释法,理顺基本法条文之间的矛盾。香港土地资源紧绌,丁权这项特权必然会威胁到普通市民的权益,如果政府对此坐视不理,衍生的社会矛盾只会日趋激烈。丁权得以持续,是殖民时代种下、往届政府无能所遗留的恶果,解铃还须系铃人,无论法律判决如何,现任官员也须就此作出政治改革。

从法律角度而论,丁权的争议主要在于对基本法第40条“‘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当中的“合法”与“传统”的解释,如果丁屋政策未能够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须中止。就“合法”一词,一直有人批评只有男性原居民拥有丁权是歧视女性,以及原居民在某些情况下可申请公屋,形同享有双重权益,造成不平等,两者不但与《基本法》第25条“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相悖,而且不符合第39条有关《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港继续有效的条文。

郭卓坚就丁权违宪入禀申请司法覆核。(资料图片/张浩维摄)

支持丁权者则指,只要证明40条所指的权益包含丁权,丁权便为合法,不受其他条文影响;换言之,他们认为丁权是40条赋予的特权,而该项特权在法理上与其他条文没有矛盾。这种说法显然站不住脚,就以曾经合法、1971年全面废除的《大清律例》为例,其中有关纳妾和休妻的条文被1972年颁布的《婚姻改革条例》取代之后,香港再不会出现像“赌王”何鸿燊那样的家庭结构。《基本法》所指的传统权益合法与否,显然是由《基本法》阐释,而不是《大清律例》或殖民地的法律。

既然传统权益的合法性都要重新认定,更何况不应该属于传统权益的丁权。一般论者为丁权辩护时,都会提及原居民的祖先在清朝的习惯,指他们现在理应有权自由建屋。但这说法只针对丁权属于“传统”一部分,似乎难以符合“权益”的标准。是次官司的原告方专家证人张瑞威指出,长老核准建屋的习惯不符《大清律例》,只是清政府并无严格执法;依此推论,就算丁权依赖过往的自由建屋“传统”,也只是约定俗成,能否算作“权益”,实成疑问。

一般论者为丁权辩护时,都会提及原居民的祖先在清朝的习惯(资料图片/吴炜豪摄)

丁权存三大问题 不可能千秋万世

由于丁权涉及庞大利益,无论今次司法覆核谁胜谁负,相信都会出现上诉。丁权的法律地位仍待厘清,但是,它远远不止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一个必须解决的政治问题。这可以分三个方面理解:其一,丁权就算受到《基本法》保障,也难以令市民信服这项特权的合理性;其二,丁屋政策已严重异化,由一项改善原居民生活的政策,扭曲成为牟利项目;其三,香港已出现严峻的土地问题,地有限而丁无限,政府总有一天需要处理丁权问题。

先说丁权的不合理性,就算丁权最终被裁定为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也难以说服市民为什么原居民可以享有丁权,而一般人没有。社会并不介意弱势人士或拥有公权力者拥有一些有限度的特殊权益,但原居民显然两者皆非。何况土地属珍贵资源,免补地价建屋使原居民获利甚丰,与非原居民所享的权益形成极大差距,政策难言是有限度。如果这次辩方胜诉,更突显了《基本法》条文之间的矛盾,以及丁权作为一项合法特权的荒谬性。

就算丁权最终被裁定为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也难以说服市民为什么原居民可以享有丁权。(资料图片/李泽彤摄)

丁权造成严重不公,也出现严重异化。现行丁屋政策的框架是1972年小型屋宇政策的滥觞,观乎当时的政策文件、新闻公告,丁权只是改善居民生活环境,让其可享得体、安全、较大和更稳定居所的“过渡措施”,而政策有补足新界乡区发展综合计划的背景。但是,这项临时政策的性质后来出现了极大转变。

由于土地有限,原居民就算拥有丁权,也不一定能够兴建丁屋,故有囤积大量乡村式发展用地的发展商,向原居民私下购买丁权,再将丁屋转售图利,这个营利过程俗称“套丁”。众所周知,“套丁”问题严重,《香港01》曾进行侦查,发现“套丁”而建的村屋早遍布新界。丁权对女性与普通市民本已构成不公,在此之上,政策更成为发展商恒常的牟利工具,进一步突显了丁权的荒谬。

另外,土地有限,原居民的增长却是无止境的,政府不可能源源不绝地供应丁地。香港土地问题严峻,许多市民的居住环境恶劣,如果政府让丁权延续,必然会引起社会矛盾。截至2012年6月(政府以成本高昂为由,至今仍然未有更新资料),在全港法定图则上划作“乡村式规划发展区”的官地面积达1,201.2公顷,扣除不适合发展的268.3公顷(例如道路、斜坡),仍有932.9公顷。虽然这些土地散布在全港各区,未必可直接用作发展大型社区,但至少有助灵活地规划土地用途及乡郊发展方向,更何况若政府坚决取缔丁权或以行政手段减低其影响,也能显示其解决土地问题的决心。

“套丁”而建的村屋早遍布新界。(资料图片/香港01)

勿惧既得利益者 政府要敢于改革

无论从政治现实还是政治理念来看,政府都应该以行政手段将丁权的影响减低。其实,多年以来,官员不时考虑推出政策限制丁权,只是碍于既得利益团体的反对,未有为之。举例说,2004年地政总署实施《新审理丁屋申请程序》,提高申请丁屋的门槛,但原居民强烈反对,扬言参与七一游行,最终地政总署宣布暂停实施《程序》。及至2012年,时任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提出新界原居民丁权不能永久延续,建议以2029年为界,此后出生的男丁不能再享有丁权,但她后来却辩称当日只是引述他人说法,政府会保留丁权。

政府在废除、限制丁权上无所作为,显然不是受法律所限,而是害怕遭到势力庞大的既得利益者反对。但丁权的严重不公及其延伸而来的负面影响,已经到了不得不处理的地步。无论司法覆核裁决如何,政府也需要让这不平等权益有个了断。过去不少论者建议,政府可以多层式丁屋或丁屋居屋混建的方式,减少丁屋所造成的影响。另外,政府亦可大幅延长丁屋的转售限期,以回复其让市民安居的本质。当然,如果裁决肯定了丁权是《基本法》保障的特权,政府可考虑寻求人大释法,理顺《基本法》条文中的矛盾,让特权告一段落。

时任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曾提出新界原居民丁权不能永久延续,建议以2029年为界,惟后来辩称当日只是引述他人说法。(资料图片/钟伟德摄)

政府少做少错的管治思维,已然滋养了一群庞大的既得利益者,乡事派与发展商只是其中之一二。既得利益者与老百姓存在利益矛盾,当政府无为的政策持续,特权阶级则扎根愈深,社会矛盾只会愈演愈烈。少做少错的思维,换来的是要花极大气力才能将社会问题化解。

丁权存在已久,但政府不应因为荒谬的政策推行久了,就视作正常。作为法律问题,我们期望法院能够作出一个有力的法律判决,因为我们深信丁权不是传统权益,而是殖民地政府为了一时之需而给予新界居民的临时政策,目的只是换取当时较顺利地发展新界土地。乡事势力的特殊政治地位让丁权变成了一个政治问题,政府须勇敢以改革的态度来对待,作出公允的调整。近日,林郑月娥在立法会再次提及丁权,表示将与发展局处理有关问题,但同时又说现在未到适当时候。政府对个别政治势力的忌讳让市民不满,林郑应藉处理丁权向公众表明,她只有一种利益考量,就是为香港整体提供一个公平合理的社会环境,所有历史留下来的错误与不公政策,都会在她这一任内被改革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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