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周报社论】“借贵钱”遗害深 放贷市场应全面规管
上周,民建联发表调查报告,指市民“借贵钱”的情况普遍。香港的经济结构让一般市民的收入出现严重差距,更让低收入人士面对巨大财务压力,政府不应再让财务公司继续压榨这一群人。另外,从借贷广告的制作可以看到,绝大多数财务公司的宣传对象是年轻人。在强大的消费欲望驱使下,一旦年轻人养成“先使未来钱”的习惯,继而欠债累累,将成为“失落的一代”,难以挽回。2016年,政府推出财务中介规管安排,相关投诉随之下降,然而,早有评论指,这些措施未能治本。政策推行了两年,政府是时候检讨成效。
现时,市民可以到银行或财务公司借款,由于银行会进行严谨的入息或资产审查,故财务状况较差的市民一般选择到财务公司借款,或透过中介公司向放债人借款。过去,由于中介公司可收取服务费,部分中介人会借词收取巨额款项。2016年,政府修例禁止财务中介人收取任何费用,堵塞了漏洞。与此同时,财务广告必须加上“借钱梗要还,咪畀钱中介”的警告字句,防止市民受误导。
然而,上述政策只能够阻止财务中介收取巨额服务费,而警告字句收效甚微,未能整体修正“借贵钱”的问题。市民固然有责任判断借贷的风险,但是人的判断能力有异,而且受着客观环境影响,不应不切实际地假定每一个市民在所有时刻都能作出理性抉择。故此,政府一方面须禁绝误导信息,助市民作出理性抉择;另一方面则要改革制度,打击以不良手法经营的财务公司,防止市民受骗,并将借贷风险降低。具体来说,政府须全面规管财务公司广告与借贷成本、增设入息资产审查、增加公司注册成本,以保障市民的权益。
借贷广告误导 禁播或许是出路
现时财务公司的广告铺天盖地,政府于2016年要求所有贷款广告加入“借钱梗要还,咪畀钱中介”的警告字句。此标语初期或许能起一点警示作用,但是后来广告商用尽一切方法,将警告字句的影响减至最低,甚或将警告字句匆匆读完,观众根本难以接收到警告信息。有人建议,应规定在借贷广告中加入更多警告字句,然而,财务广告的形式不囿于电视广告,还在网络等平台出现,形式繁多,减低警告字句影响力的方式同样繁多,就算再增加警告字句,效用也成疑问。
也有论者认为,应就财务公司的广告订立指引,惟指引的成效存疑。可供参考的是《电视通用业务守则—广告标准》(下称:《标准》),它规定了《银行业条例》授权经营的银行、存款公司为其按揭及其他借贷与信贷服务作广告宣传时,须“小心处理广告内容,以免公众对贷款服务条件有所误解”,然而,“碌卡去旅行”等传播误导信息的广告仍不时出现,可见订立指导性守则的效用不大。
随着网络社交媒体大行其道,愈来愈多财务广告于网上涌现,容易接触到青少年群体,而且由于数量众多,大大增加了规管的难度。故此,更根本的做法是禁绝借贷广告。如果市场上的广告都清晰、客观,固然可助消费者作出理性抉择,但在竞争激烈的市场里,商户大有动机以哗众取宠的方式作宣传。借贷属于重大决定,但理财观念薄弱者大有人在,一刻的引诱,随时令人恨错难返。政府与其小修小补,倒不如全面禁止借贷广告,情况就如当年禁绝香烟广告一样。
降低规管利率 应审查还款能力
现时法定年利率上限过高,也是问题的本因之一。按《放债人条例》(下称《条例》)第24条,任何人(不论是否为持牌贷款人)以超过年息60%的实际利率贷出款项,即属违法。《条例》25条规定,如果年息高于48%,则法庭可推定该宗交易属敲诈,要求重新商议交易。
《条例》早于1980年制定,或有不合时宜的地方。年息上限过高,本就令债务难以清还,而借取这些款项的市民,绝大多数资金周转不灵,高额年息或令其走投无路。故此,年息上限过高,本就为市民设下陷阱。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借贷者根本难以偿还债务,这令中介人、放贷人铤而走险,以违法、粗暴的方式收回欠款,进一步逼迫借款市民走向绝路。由此观之,年息上限过高,对社会有弊无利。
2006年,民主党立法会议员何俊仁曾提出书面质询,质疑政府将贷款利率管制水平订为年息60%、48%的理据,当时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的书面答复指,该标准是“参考香港当时良好的商业惯例和其他司法管辖区(例如英国)的法例而决定的”。然而,财务公司一般只是借贷市场的补充放债者,借贷对象只是小型客户,利率上限不应如此之高,为保障市民的权益,政府须修订管制利率至合理水平。
在降低管制利率的同时,应立法规定财务公司对借款者作资产、入息审查。在现行规定下,银行同时受到《银行业条例》、《放债人条例》和《银行营运守则》规管,一般的财务公司则只受《放债人条例》规管。在2009年后,金管局已就银行放贷作严格规管,银行须就其按揭贷款向借款人作资产、入息审查,确保借款者有还款能力,对一般财务公司却无严格规定,而财务公司更会以“免入息、资产审查”作招徕,吸引顾客。
“免入息、资产审查”令市民容易作出非理性抉择,并不可取。虽然现今科技昌明,以大数据审核市民信用的技术日趋成熟,如果机制完善,入息、资产审查并非必要,但是以传统借贷公司而论,规定它们在借出款项前进行入息、资产审查,仍然必须。
增加经营成本 防劣质公司复活
在推出加强规管的措施之余,政府还须增加财务公司的注册成本。现时,成立财务公司先要支付约万多元的注册申请费,只要裁判法庭信纳该申请人是经营放债人业务的适当人选、牌照名称没有误导他人,以及法庭向其发牌并不违反公众利益等简单要求,牌照便会获批。由于注册成本并不高,注册人违规后,仍然可以借壳等方式,以另一面貌示人。
其实,政府只要订立注册资本下限,就能够增加财务公司的注册成本,防止以不良手法经营的财务公司无限复活。在现行制度下,曾有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低至五元,绝不理想。这既对借款者构成风险,也令守规的财务公司易受害群之马连累。曾有财务学者建议将注册资本订于100万元,惟财务公司的收益庞大,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仍属过低。据《银行业条例》附表七认可作为接受存款公司而经营接受存款业务的公司,其缴足款股本与其股份溢价帐(如有的话)结余的总额不少于2,500万港元,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也应贴近这个水平。
“借贵钱”的问题困扰市民多年,已有不知多少人因此走上绝路,政府不应继续以松懈态度对待。须知,“借贵钱”绝不只影响借贷者,还会牵连其家人,使家庭陷入债务深渊;部分财务公司不断散播错误的理财观念,对下一代与社会整体发展来说,也是百弊而无一利。政府应以市民的利益为依归,从广告规管、借贷成本规管、入息资产审查、公司注册四方面着手治理问题,保障市民的权益,遏止“先使未来钱”的歪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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