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岂能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李波事件”中央欠港人清楚解释

撰文: 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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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当年的香港警队亦存在不少害群之马,甚至与黑社会同流合污,急需进行改革;中国公安今天也同样需要彻底的改革。如果能将政治生态转好,就像香港廉政公署成立后香港警察发生的改变一样,在符合科学治理的体制内,个人的良知更能得以彰显。

“李波事件”表面上“尘埃落定”,实际上并没有。在过去一段日子,这件事让香港笼罩在“被失踪”、“被绑架”、“被认罪”的阴霾下,人心惶惶。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实在有必要给关心此事的港人一个清楚解释,把事件的真实状况说个明白,以缓解关心“一国两制”的香港人的焦虑。如果有些人以为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这是最糟糕和愚蠢的处理方法。“李波事件”处理得不好,将会让中港之间本来就日益脆弱的“互信”雪上加霜,带来谁也承担不起的、不愿意看见的、持续恶化的信任关系。

“依宪治国”为第一要义

中央政府各个部门都应该认识到香港与大陆的差异。国家主席习近平说过,针对历史事实而制定的“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针不容动摇,他还强调了“依宪治国”的重要性。《基本法》是中国宪法的关键组成部分,《基本法》保障香港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基本法》是“一国两制”的第一要义。宪法的尊严与“一国两制”的重要性远大于任何大陆的官僚作风及香港执法部门的被动态度,也不可能妥协于一些官员惯于蒙骗过关的陋习。在“李波事件”上,中央政府应该采取完全开放的态度,将事件原委公诸于世,既服香港人的心,更可让大陆官员和整个社会上了一堂“宪法课”;相反,越是隐瞒,就越会招致更多的揣测,既打击了香港人的信心,更触动了大陆人民对“依宪治国”的质疑。

《基本法》第18条明文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而附件三所列载的全国性法律,亦只限于国防、外交和涉及中港关系的法律。李波事件是否触碰到了“越境执法”的事实,它的结论将挑战“一国两制”的核心精神,更违反了中共提出的“依宪治国”底线。这不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大是大非的政治问题。

大陆的一些部门和主管存在一种误解,在“回归”的大背景下,以为中港之间已无区别,这是对“一国两制”的严重误解。这些部门和主管应该认真学习《基本法》,了解香港在中国作为“特别行政区”的独特地位,才有可能避免重蹈“李波事件”的覆辙。

“一国两制”在诞生之日起,就肩负重大的政治使命,它既是用来解决香港、澳门回归的“定心丸”,也影响台湾民众对两岸关系的认知。三地民众对“一国两制”的信任,直接影响到他们对中央政府和回归的信心。同时,“一国两制”作为重要的政治构想,《基本法》作为中国《宪法》的事实延伸,同时影响着中国人民对社会主义体制的信任。中共作为执政党,应知历史上不少事件,例如文革、六四等,都会影响人心向背。“李波事件”在香港人心目中,是一次极重大的信任危机,处理时千万不可掉以轻心。

香港自回归以来,市民无时无刻不在关注“一国两制”的落实。换言之,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的一举一动,都影响到对“一国两制”的承诺。公道自在人心,中央切不可失信于民。

搞清楚对象 放李波一马

不过,在追查“李波事件”真相的过程中,香港媒体不应该将受害者当成“责任方”。李波是新闻当事人不假,但一些媒体对于李波本人的追问,乃至指摘其“帮助中共隐瞒事实”或“不负责任”,显然已经超出李波需要承担的责任。有很多话,李波如果可以说,他当然会说,而他不愿意说的,背后也会有其难言之隐,一味地逼问李波,把镜头对准李波没有意义。一些舆论甚至要求李波“站出来”,这显然是过分的要求。李波不过是一名平凡的“禁书”商人,开书店、出版书籍,他不是政治人物、不是革命家,更没有义务扮演“烈士”的角色。既然香港是坚持言论自由的地方,那么“禁书”商人也应该与普通市民无异,在媒体面前,他没有多于普通人的责任。媒体的强力追问,或令李波在不经意间讲出对他及他的家人不利的话,结果或许会令媒体销量增加,多卖一些广告,满足了某些人的好奇心或情绪,却不一定是公义的行径,更可能侵犯了李波及其家人的权利。如果是这样,公权力或舆论对李波的伤害又有什么分别?所以,追查事实原委应该,但对李波咄咄逼人只能是五十步笑百步,跟公安的做法没有太大分别,或许媒体应该放李波一马。

在任何政治权力的博弈中,升斗小民是无力的。正如作为媒体不应该赞同年轻人在旺角事件中对警察扔砖,也不应对个别持不同政见者采取“批斗式”口诛笔伐一样。媒体的对手不是个别的弱势群体,而是“当权者”,不论是主导社会体制的政府,或者是在某一瞬间在街头占据有利位置的示威者,只要在不法、无理、不公的情况发生就不应受到鼓励。媒体更不应该带着先入为主的偏见进行采访报道,媒体的职责是建立有效掌握事实的理据,尽可能尊重当事人,特别是对待受害者的方式,将事情向公众说明,继而提出自己的观点。

“李波事件”是个契机

对“李波事件”的处理和解读都不可以简单化,更不可一刀切,媒体应该帮助社会了解事件背后复杂的政治议题。中国的执法部门过往有不少拙劣的前科,这是事实。有些人为大陆官员辩护,认为大陆官员还有不少是廉洁的,不应该以偏概全。以偏概全当然不对,然而,用抽象的评价去掩饰局部事实就更不可取,最荒谬的是企图对违法腐败行为高举轻放。官员或许应该以更诚恳的态度接受群众的监督,就算指责有些过火,也应该理解。他们应该意识到,相比之贪腐官员让人民所受的委屈,官员的这一点“委屈”又算得上什么呢?

中国的权力部门确实有劣绩昭彰的名声,甚至存在不少“半个黑社会”式的人物,人们应该记得当年重庆的打黑运动,演变成不同势力在抢地盘的戏码。正如当年的香港警队亦存在不少害群之马,甚至与黑社会同流合污,急需进行改革;中国公安今天也同样需要彻底的改革。如果能将政治生态转好,就像香港廉政公署成立后香港警察发生的改变一样,在符合科学治理的体制内,个人的良知更能得以彰显。

“李波事件”挑战港人对“一国两制”的信心,最大的“输家”其实是中央政府。中港之间的关系,早已呈现出“陆强港弱”的局面。作为“强”的一方,必须主动展现出最大的气量与善意,才能促进更有效的互动。只要处理得当,“李波事件”可以不成为香港人认识国情的“负面教材”。

大陆一直强调经济要从“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型,其实大陆的国家治理同样应该从过去的“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型。于是,中央政府更应该将“李波事件”彻底清查,将事实原委公之于众,有错必纠,扭转人们对中央政府的误解,深化改革、加快转型。从这层意义上说,“李波事件”或许可以是一个契机,中央政府应该把握,而非逃避。能否转危为机,则考验当局的政治智慧与管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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