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被捕|警首以涉勾结外国势力罪作拘捕 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今早(10日)在住所被捕,据悉,黎被指违反《国安法》第29条,即有关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另亦指他及其他被捕人士涉及串谋欺诈及煽动等罪名。
黎被指涉及的勾结外国势力的条文,附有5大条款,指任何人若与外国或境外势力串谋,或接受外国的资助或指示,以作出如发动战争,或对港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或敌对行动,都有机会触犯这条例,轻者可被判3至10年有期徒刑,严重者可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这亦是《国安法》自今年7月1日实施以来,警方首次引用第29条在港作出拘捕行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节,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十九条︰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犯罪: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动战争,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造成严重危害;
(二)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执行法律、政策进行严重阻挠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三)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四)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
(五) 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犯前款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条第一款规定涉及的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按共同犯罪定罪处刑。
根据该条例所列出的5大条款,任何人或组统,若与外国或境外势力合谋,作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动战争,或以武力威胁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等均属违法;另外,对港府或中央人民政制定或执行的法律、政策进行严重阻挠;或是操控选举,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都有机会触犯这例。
此外,若与境外势力合谋,或直接或间接接受利益或指示,向港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采取敌对行动;或是用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居民对港府或中央人民政府的憎恨,并可能做成严重后果,亦属违法。
未提及黎干犯那一条款
警方至今未有公布案件的进一步详情,故仍未知道黎或涉及该条例的那一项条例。今早除黎以外,亦有多人被捕,包括壹传媒的数名高层:行政总裁张剑虹、营运总裁兼财务总裁周达权、壹传媒行政总监黄伟强、壹传媒动画总经理吴达光;另外,黎智英及其两名儿子黎见恩和黎耀恩。
警搜查壹传媒大楼会计及人事部
除了黎涉及违触及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的指控外,公司营运总裁周达权,黎的次子黎耀恩,亦有涉及同样罪名,其他被捕人士暂只被指涉及串谋欺诈。警方亦即到壹传媒于将军澳大楼搜查,据悉,亦曾搜查会计部及人事部等部门。
这次亦是《港区国安法》在今年7月1日生效以来,警方首次引用来在香港作出拘捕,早前的拘捕行动中,多是涉嫌煽动分裂国家被捕,但曾引用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安这条例通缉在海外的朱牧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