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冲突|控方就被告脱罪上诉 官认同怎会不知暴动要原审再考虑

撰文: 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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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反修例运动期间,中大“二号桥”爆发警民冲突,9名现场被捕人士被控暴动罪,其中2人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决定,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诉。案件今(3日)于高等法院进行聆讯,律政司指,原审法官指控方未能证明被告何时到场,却忽略其他压倒性证供,如被告黑色装束处核心范围,认为其推论有悖常理,亦有法官质疑,当时现场烟雾弥漫,满地砖块,怎可能看不到,听不见,三位法官退庭20分钟后裁定律政司胜诉,撤销被告无罪裁决,发还原审法官再作考虑。

控方现只针对一被告提上诉

两名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被告:陈起行及李俊皓,被控于2019年11月12日,在中大二号桥及环回东路一带,与其他人参与暴动。两人经审讯后被裁定暴动罪不成立,据悉陈已离港,律政司现只就李的无罪裁决提出上诉。

被告李俊皓虽然在原审被裁定暴动罪不成立,但律政司上诉得直,案件发还原审官再考虑。

李在暴动核心范围被制服

律政司代表萧启业指,区域法院法官李庆年过分著眼控方缺乏证明李何时到场,及逗多久的证据,却忽略其他压倒性证供,包括李被制服时身处暴动的核心范围。法官彭宝琴亦指,原审判辞指没有证据显示李何时到达现场,即代表他已裁定李身处现场,认为其分析矛盾。

其他证供足以推论李有参与暴动

萧又指,李在物业管理处外被捕,正是原审裁定的暴动核心范围,即使没有证据显示李逗留多久,亦可沿其他证供,推论他有参与暴动,包括李身穿黑色衫裤,身上擕有保鲜纸、剪刀,及一张写有“致所有香港人,我哋一定会赢”的纸条,认为原审裁断有悖常理。

2019年11月12日,中大二号桥环回东路一带爆发冲突,警方向夏鼎基运动场的示威者发射催泪弹。(梁鹏威摄)
警方于中大二号桥与示威学生对峙,期间不断发射催泪弹。(香港01记者摄)
警方于中大二号桥与示威学生对峙。(香港01记者摄)
警方当日于中大二号桥与示威学生对峙。(香港01记者摄)

辩方指证据不足作无可抗拒的推论

代表李的大律师许卓伦回应说,虽不争议李被捕时衣著及身上物品 ,但不足让法庭作出唯一无可抗拒的推论,李必然是在场参与暴动,又指原审已考虑案发背景,如中大事发前一天已发生暴动。

法官潘敏琦指出,正如辩方原审时的结案陈词中,亦有作出其他推论,例如李当时已受伤无法迅速离开、误以为只是旁观并不违法等,但李没有出庭作供,这些推论缺乏证据支持。

官指身在现场必能耳闻目睹暴动情况

法官彭宝琴提到,原审称没有证据证明李何时到达现场,无法肯定李是否有机会耳闻目睹暴动情况,但这一点似乎存在逻辑矛盾,既然原审已接纳李身处暴动核心范围,便毋须“推论番转头”他何时到达现场。

烟雾弥漫满地砖头怎能睇唔到

法官潘敏琦则指,暴动现场有路可退,若李只是单纯后来加入的示威者,他大有机会在警方推进后逃走,惟警方驱散4分钟后才制服李,意味著李或是示威者中甚至前排示威者。法官彭伟昌则称,李在警方展开驱散后4分钟才被制服,而且暴动范围烟雾弥漫、满地砖头,反问:“点样睇唔到、听唔到(暴动情况)?”

案件编号:CACC4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