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景邨垃圾槽杀人 监管责任谁属 房署屋宇署独立审查组互推搪
1月22日,屯门山景邨发生58岁清洁工堕垃圾槽身亡事故,事后因揭发槽口尺寸不符屋宇署的《建筑物条例》标准,被劳工处发出“停槽令”,至目前仍未撤销。《香港01》分别向房屋署、屋宇署及运房局辖下的“独立审查组”查询,三方均表示非负责监督槽口设计的部门,令该邨的被封的垃圾槽口重开遥遥无期。
有关注清洁工权益的艺术家表示,独立审查组在监管垃圾槽口的尺寸一事上责无旁贷,认为目前单靠劳工处巡查,必定有漏网之鱼,促请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工作,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山景邨夺命事故发生后,《香港01》曾巡查11年来5个堕槽意外现场,揭发两个出售屋邨的槽口尺寸不符屋宇署标准。而劳工处事后亦先后进行两轮针对垃圾槽安全的巡查执法行动,派员巡查在劳工处纪录有可能尚未完成改装工程的94个屋苑,向仍然使用未符合标准垃圾槽的42个屋苑(当中包括正进行但尚未完成改装工程的屋苑)的相关持责者,针对相关未完成改装工程的座数发出“暂时停工通知书”(即“停槽令”),停止其使用垃圾槽进行运送垃圾工作,直至处方信纳他们已采取措施消除有关危害,才可恢复使用该等垃圾槽,以保障受雇清洁工的安全。两轮巡查执法行动已于上月5日完成,截至上月15日,尚有19个屋苑的相关座数的“暂时停工通知书”未获撤销。
42个违例屋苑中,包括发生夺命意外的山景邨。《香港01》记者昨日(14日)到山景邨巡视,发现邨内部份大厦贴上通告,指禁止使用垃圾桶,直至另行通知。有在现场工作的清洁工亦表示,不知何时才可再使用垃圾槽。
房屋署:出售屋邨设施由法团负责
《香港01》早前就垃圾槽口设计一事向房屋署查询,署方指由于山景邨属出售屋邨,屋苑设施问题均由法团负责。记者其后再向订立槽口尺寸规例的屋宇署查询,署方回复指,根据《建筑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规例》(第123H章),建筑物内设置的垃圾槽漏斗口须设有尺寸不少于250毫米x 150毫米、亦不多于350毫米x250毫米的净开口,而有关规定早于1960年生效。
屋宇署:独立调查组负责监管相关楼宇问题
但当被问及是否有积极跟进槽口尺寸不合标准的屋苑,屋宇署则表示,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1(1)条,由房委会负责兴建的公共房屋及居者有其屋计划的屋苑,获豁免受《建筑物条例》的规管,故不属于屋宇署的规管范畴。屋宇署又指,隶属运输及房屋局常任秘书长(房屋)办公室的独立审查组已获屋宇署署长授权,对房委会已出售的物业,按照《建筑物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监管及处理相关楼宇问题。
屋宇署回复中提及的独立审查组,于2000年11月成立,是香港房屋委员会推行的其中一项优质房屋措施。该组参照《建筑物条例》及建筑事务监督的政策和指引,监管房委会的新发展工程。由2001年2月起,独立审查组开始监督房委会建筑小组委员会自2000年5月以来核准的新发展工程项目;2003年4月,由房委会发展的现存楼宇也一并纳入楼宇监管。至2015年6月1日,独立审查组脱离房委会/房屋署架构,直接隶属于运输及房屋局常任秘书长(房屋)办公室。
资料显示山景邨属《建筑物条例》适用屋邨
而该组的工作范围,除了对房委会辖下楼宇作行政监管外,亦包括行使屋宇署署长转授的权力,对部份或全部已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屋邨和屋苑之内的房委会辖下楼宇及前房委会楼宇,执行法定监管。而屋宇署则会借调高级专业主任级人员到独立审查组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如有房委会的建筑工程项目表示差劣,除了房委会/房屋署根据合约管理和名册管理的规定作出惩处外,独立审查组也可把个案转介屋宇署,以便让署方考虑采取纪律行动。
独立审查组:该邨出售前属房委会土地 不受规限
在独立审查组网页中,列出《建筑物条例》适用的屋邨及屋苑设施对照清单,当中该条例适用的屋苑包括槽口尺寸违规的山景邨。独立审查组却回复指,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1(1)条,归属房委会的任何土地上的建筑物获辖免受该例条文所规限。该组强调,虽然上述提及的屋苑及屋邨均属于出售或分拆出售的建筑物,但它们于出售前或分拆出售前(包括建造期间),均归属房委会土地上而不受该例规限,故有关垃圾槽的建造设计并不涉及是否符合该例的问题。
关注清洁工权益问题的艺术家程展纬认为独立审查组在监管槽口设计上责无旁贷,“独立审查组白纸黑字讲明要跟建筑物条例进行监管,这是屋宇署下放的权力。”他认为在出售屋苑时,必须得知《建筑物条例》是否连同豁免权一并交予法团,“举例指,山景邨建于1982年,而有关条例的规定早于1960年生效,理应受规管,如列表上没有写明这条邨有豁免权,槽口便应按条例列明的尺寸设计”。程展纬指,独立审查组于2010年成立,承诺根据《建筑物条例》监管公屋及居屋设施,即使其后房屋署将山景邨卖出,条例对该屋苑理应继续有效,“如果写明了没有豁免权,写明要跟,独立审查组说有关垃圾槽的建造设计并不涉及是否符合该例的问题,是很不公平的。”他认为目前单靠劳工处巡查方式,必定有漏网之鱼,促请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工作,避免悲剧再次发生。至于山景邨居民组织“山景新气象”表示,邨内仅出售四成单位,故房署仍然是“大业主”,认为如屋邨的设施不符标准,而法团又不作为,房署便应作出监督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