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提“社区治疗令” 立法强制精神病患者治疗
西环观龙楼火警及堕楼案引至4死,涉嫌纵火的独居老翁有精神病纪录,其中一名死者亦患有抑郁及焦虑症。事件令社会关注在社区居住的精神病患者及康复者,各界再次讨论应否推行“社区治疗令”,强制精神病患者接受治疗。
数年前,多名立法会议员曾提出“社区治疗令”立法,但食物及卫生局只回应称,相关的立法建议需考虑患者和社会多方意见,例如保障病人的个人资料、医护人员的权力范围等方面,仍须详细研究,未有公布研究结果。
2014至15年,香港有约21.7万人接受精神科专科服务;14年仅有约1.4万人住院,估计逾9成人散落各社区之中。政府倡议社区精神健康服务,着重病人康复和融入社区。不过,近年本港发生过数次与精神病患者有关的惨剧后,社会及立法会曾讨论应否立法“社区治疗令”。
根据澳大利亚政府网页介绍,“社区治疗令”(Community Treatment Order)是一个具法律效力的指令,强制住在社区中的精神病患者接受药物、治疗、辅导、管理或复康服务等。主管医生给予病人一个毋须留在医院、可在社区接受治疗的环境;一旦病人没有遵从某些治疗指令,医生及相关公务人员有权将病人强制带回医院。
目前有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已就“社区治疗令”立法,但每个国家的细则均有不同程度的差异。比如,加拿大尊重病人意愿,“社区治疗令”须经病人自己同意才可实施在他们身上;有些国家则是仅凭医生的诊断已可申请、经法庭判令后即可执行。
“其实社区治疗令立法与否,争论的,就是如何在病人人权和保障社会间取得平冲。”
“社区治疗令”关键在法律效力
精神科医生曾繁光指出,本港医疗程序中其实已有“有条件出院”机制,其理念与“社区治疗令”相近,两者最大分别是立法与否。在“有条件出院”下,病人如果没有遵守相关“条件”,院长同样可以召回病人;但如果病人坚拒再接受治疗,公职人员在法律上无权将之带走,只能劝吁。“其实社区治疗令立法与否,争论的,就是如何在病人的人权和保障社会间取得平冲。”
立法会议员何俊仁则认为有需要就“社区治疗令”立法:“虽说现在也有‘有条件出院’机制,但现时公立医院的覆诊轮候时间长而疏,公职人员也无权将违反条件的病人强行捉回医院。好像2007年,天耀邨精神病母亲将两子女扔落街后自杀身亡的惨剧。该名母亲在事发前一星期才刚覆诊,但整个过程仅5分钟。”他认为病人私隐不能凌驾于社会安全之上,这只是政府部门官僚拖延的借口。
新生精神康复会专业服务经理(社区服务)黄宗保表示,社联工作小组亦曾讨论“社区治疗令”立法。他们建议,一旦立法,应加入让病人上诉、拒绝接受治疗的机制;另外,法院应定期检视个案,若病人已康复,应解除法令。现行的《精神健康条例》,相关程序须由家属或社工主动提出申请;对独居患者来说,较难应用。
社区设计与邻舍关系
曾繁光医生认为,近年缺乏公共广场空间的城市设计,不利建立良好邻舍关系。要改善邻舍关系,可有助尽快观察出社区中有不稳定情绪的精神病患者。“十多年前,精神科社区治疗队经常收到邻居的报告,近年愈来愈少;可能因为以前公屋户都不关门的,邻舍之间都彼此认识很久。”他建议市民,如果察觉到有精神情况不稳定的邻居,可致电社署综合健康中心求助,如住公屋亦可告知屋邨办事处经理。
今年3月,台湾4岁女童“小灯泡”在街头遭遇精神病汉的“无差别杀害”。她母亲于事发后说:“希望一切能从根本,从家庭、从教育,让这样子的人(凶手)消失在社会上面。”立法与否,其实只是程序上的争议,曾繁光医生认为,让患者“融入社区”能有助他们变得快乐、改善病情;而政府应透过公民教育令社会大众消除歧视,学习与之适当相处。
近年引起社会讨论“社区治疗令”的重大事件
16年7月
西环观龙楼,两户邻居因嘈音问题素有积怨。有精神病纪录独居老翁及另一户的母女葬身火海,男户主堕毙。警方将案件列作纵火和凶杀案。
10年5月
葵盛东邨盛国楼及盛安楼地下管业处,凶手疑出现幻听后情绪失控,手执军刀“见人就斩”,造成2死3重伤。两名死者分别是其邻居及大厦管业主任。最后凶手承认误杀及蓄意伤人,被判入惩教署辖下精神病中心接受无限期精神治疗。
07年10月
天水围天耀邨,一个领取综援的新移民家庭,丈夫患上鼻咽癌在医院留医,患精神病的妻子照顾丈夫及一对子女,疑不堪压力引致病发。她用绳索捆绑分别12岁及9岁子女的手脚,先后将两人掟落楼后再跳楼自杀,3人当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