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团加商场管理费被裁违公契 住宅业主:败诉才知曾打官司

撰文: 阮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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荃湾华都中心业主立案法团2016年突然大幅增加商场单位管理费逾五成,今年八月被土地审裁处判违反公契,需赔偿双方诉讼费。日前法团疑再提上诉,并于明天召开集主大会,解释事件及议决是否续聘现任律师行。有住宅单位业主指,在法团败诉后才知悉事件,不满由增加商场管理费到法团再提出上诉,法团疑均没有经业主大会议决,但日后引起的讼诉费,却有机会全幢大厦业主分担。至截稿前,法团仍未有回复。
事件揭发,现时《建筑物管理条例》没规定业主立案法团展开诉讼及收到法庭文件时,必须于业主大会交代,或以信函逐一通知小业主。现行条例只要求管委会须在收到相关法院文件后7天内,或发出有关法院文件后的7天内,在建筑物的显眼处连续7天张贴通知。关注团体指,诉讼金额可大可小,但现行法例难保小业主权益,促政府修订。

荃湾华都中心为商住大厦,地面至二楼为商场。(阮秀君摄)

荃湾华都中心位于荃湾西角路,邻近三栋屋博物馆。于1989年入伙,为商住大厦,地面至二楼,共三层为商场,四至24楼共20层为住宅,另三楼为休憩区,而底层设停车场。

目前在管理处外墙贴有多张通知,指明日(11月19日)将开业主大会议决,当法团就诉讼官司取得上诉庭许可时可沿用指定律师代表,事件引起该大厦业主关注。

大厦管理处旁贴有多张通告,提及诉讼后的情况。(阮秀君摄)

其中,住宅大厦业主陈小姐(化名),担心若法团已提出上诉,可能会引起更加多诉讼费用。她又不满,法团过去未有召开业主大会议决及涉未有知会住宅单位业主下,擅自增加商场管理费,因而导致部分商场单位业主提诉,及后法团被裁违反公契,全幢大厦单位业主需分摊赔偿费用。她质疑,如今法团涉未经业主大会已提出上诉,但法团一直未有清楚交代。

执业律师伍毅文指出,按一般而言,一旦法团提出上诉申请,等同展开上诉法律程序,即使申请后中途撤回,亦等同“认输”,有机会需赔偿双方就上诉引起的费用,诉讼费金额不一,亦视乎对方聘用律师的收费,可能逾数十万港元。

住宅业主陈小姐指(化名)指,虽每年都有出席业主大会,但今年九月才得悉法团涉诉讼

翻查原审判决书,法团于2016年于法团委员会决定只增加商场单位管理费金额,由每平方呎1.42元增至2.18元,加幅逾五成,土地审裁处认为将商场跟住宅单位分开加租是违反公契。

有团体指,现行法例未有规定法团涉及诉讼时必须于业主大会决议及交代,同时亦没要求以信函逐一通知业主,部份业主难留意到大厦正涉诉讼,并作出相应行动,包括取得足够业权召开业主大会。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26A条凡法团属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管委会须在收到开展该法律程序的法院文件后的7天内,或发出有关法院文件后的7天内,在建筑物的显眼处连续7天张贴通知。

同时,现有法例只规定,管理委员会(管委会)须以业主立案法团(法团)的每年预算为基准,若厘定整体业主所需缴付常用基金及/或备用基金的款额,较原来的款额增加超过50%,才必须由法团藉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批准。

协助业主的工党干事赵恩来指,诉讼涉及费用难以预料,一开始文件费用不多,但诉讼结果出了后,赔偿费用金额可以很庞大促修例,以保障小业主权益。

工党干事赵恩来促修例,以保障小业主权益。(阮秀君摄)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回复指,就有关修订《条例》规定涉及法律程序的法团须召开法团业主大会并致函通知各业主的建议,各业主已可通过《条例》第26A条下的有关渠道知悉该法律程序,(管委会须在收到开展该法律程序的法院文件后的7天内,或发出有关法院文件后的7天内,在建筑物的显眼处连续7天张贴通知);就业主在法团于诉讼败诉后欲透过民事索偿相关损失的问题,业主应按实际情况寻求独立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