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联会拒交资料 邹幸彤等3人认为未获公平审讯 上诉求翻案
支联会前副主席邹幸彤及另2名常委,被指未有遵从《国安法实施细则》,在警方发出通知书后拒交出资料。三人经审讯后被裁定“没有遵从通知规定提供资料罪”成,遭判囚4个半月。三人就定罪和判刑提上诉,今(6日)在高等法院审理。上诉人强调,证据不足以证明支联会属外国代理人,又指原审时部份资料被遮盖,质疑邹幸彤等人未获公平审讯,抗辩时需作出猜测。
3名上诉人: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36岁,律师)、支联会常委邓岳君(53岁,无业)及徐汉光(72岁,退休人士),他们被控违反《国安法实施细则》,指他们在2021年9月8日,作为支联会干事或管理者或协助管理的人士,获根据条例送达通知,但没有遵从该通知的规定。
指控方未证支联会属外国代理人
上诉人指,原审裁判官裁定警方“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联会是外国代理人,便可向支联会索取资料,但上诉人认为,根据“实施细则”附表5的用字,控方需证明支联会属外国代理人。同时,案中证据不足以支持支联会属外国代理人,如涉案的调查报告,不足以证明支联会为外国政府或政治组织行事。
部份资料被遮盖
上诉人亦指因“公众利益豁免权”,涉案调查报告的部份资料被遮盖,而该些资料用以指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支联会属外国代理人,上诉人质疑他们未获公平审讯,抗辩时需作出猜测。
判刑方面,上诉人指判囚4个半月属明显过重,原审裁判官指上诉人是有预谋犯案,上诉人反驳并无计划犯案。
律政司指细则准执法机构迅速索资料
律政司回应指,上诉人认为控方需证明支联会属外国代理人,此说法违反立法原意,其诠译不合逻辑。“实施细则”附表5让执法机关可以迅速向“有合理理由相信”,为外国代理人的人士或组织索取资料。若执法机关已有资料证明某人或组织属外国代理人,为何仍需透过附表5取得该些资料。
辩方不可在审讯挑战通知书的合法性
律政司强调,相关的控罪元素不包括需证明该人或组织属外国代理人,又指辩方不可在审讯挑战通知书的合法性,若要提出该些挑战,应透过司法覆核提出。律政司亦指,警方已在通知书中列明所需的资料,不认同属“渔翁撒网”。
案件明续。
案件编号: HCMA99/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