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局拟订建造业付款保障机制解争议 分包商遭“拖数”可申停工

撰文: 韦景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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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局今日(23日)向立法会提交文件,拟引入《建造业付款保障条例》草案,以改善建造业的付款情况,及引入一套迅速解决付款争议的机制,借此改善建造业供应链上各持份者的现金流问题。

草案涵盖所有政府、指定法定及公共机构或企业所采购的建造工程、相关服务及材料及机械供应等合约,主合约金额指定金额门槛分别不少于500万元及50万元。局方争取在明年上半年提交立法会审议,以制定成为法例。

发展局提出条例草案以改善建造业付款情况。(资料图片/林霭怡摄)

文件指出,拟议条例对一些不公平的付款条款作出规范,包括将订明“有条件付款”的合约条款无效及规定付款方,须在收到申索方的付款申索后的不多于30日内作出回应,而付款期由付款申索后计不可多于60日,以确保申索方可以适时获得应得款项。

发展局建议引入审裁机制,如付款方没有在限期内作出回应,或没有在限期内支付已承诺的款额,或申索方就付款方回应的金额提出异议,申索方有权将付款争议提请审裁,由审裁员提名团体委任一位独立的审裁员审裁付款争议,作出迅速及具约束力的裁决。

草案涵盖所有政府、指定法定及公共机构或企业所采购的建造工程、相关服务及材料及机械供应等合约,主合约金额指定金额门槛分别不少于500万元及50万元。亦涵盖主合约不少于指定金额的私营界别新建工程、现有楼宇或设施建造业合约,但不包括室内装修或楼宇维修,以及不需要根据《建筑物条例》获得建筑事务监督批准的非住宅屋宇设备保养维修或商铺翻新等。

拟议条例提出,申索方可就行使减慢工作进度或暂时停工权利而造成的延误及支出,获得额外工期以完成其合约,并获合理的费用及开支,以保障申索方在不获付款的特定情况下,毋须因合约的要求继续执行工作及额外垫支费用,以减低所承受不必要的财政压力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