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袖生一再被揭犯风化案 官称须拘禁纠正扭曲性观念 判劳教中心

撰文: 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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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范高中生数年前与13岁女同学拍拖1个月,期间先后3次性交。后来两人分手,惟二人曾交往的流言四起,女同学向社工倾诉终揭发事件。模范生早前承认3项非法性交罪,庭上透露他在本案后干犯另外两宗风化案,均获准警司警诫方式处理。案件今(4日)于西九龙法院判刑,暂委法官彭亮廷指,虽然辩方求情指被告转学后当上总领袖生,但被告在首次警诫后被校方记过而转校,转校后不久又第二度要被警诫,可见其守法意识薄弱,拒绝跟随建议判感化,并认为需靠拘禁式刑罚以纠正其或已扭曲的性观念,判被告入劳教中心。

被告WKC(现年18岁),被控于2019年10月至11月,分别在北角及小西湾某单位,先后3次与未满16岁的女童X(案发时13岁)非法性交。庭上透露,被告于2020年涉及两宗干犯风化案件,分别在太古城残厕与另一女童非法性交,及在酒店房内摸一名女生大腿,两案均准以警司警诫方式处理。

被告WKC在西九龙法院承认3项非法性交罪,被判劳教中心。(资料图片)

官质疑校方操行标准

法官判刑时指,虽然辩方力陈被告在首次警诫后转到新校,从此改过自新,并获委任为总领袖生,新校亦知悉他曾涉风化案,但法官对此感到诧异,并指被告首次遭警诫后被旧校记过,他因而转校,转校不久又发生第二次警诫,却能当上总领袖生。若辩方说法属实,他实在不知道评核操行的标准该当为何。

缺乏守法意识需靠拘禁刑罚根治

法官又指,案发时被告与X年纪相若,表面上看来没有加重严重性,被告应获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感化官亦建议法庭判处感化令。惟法官认为,感化官过于著重更生,似乎忽视了判刑应起阻吓及震摄之效,被告缺乏守法意识,需靠拘禁式刑罚根治,否则确难相信他日后不会重犯。

自爆与太古城残厕事主性交5次

对于辩方求情称,被告干犯本案时没有案底,法官反指正因案发后X未有即时报案,被告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才会发生之后的太古城残厕性交事件。惩教报告亦显示,被告曾透露他与该案事主5次性交,而非控辩双方所指只涉1次性交,以次数及频密程度而言,绝对属严重。

首次警诫后3个月又再犯事

法官续指,被告首度接受警诫的三个月后,又再发生酒店房非礼事件,当时他相约另一女童到酒店,然而酒店房需要预约,不像残厕一样能够即兴随便进入,显然被告当时是有计划预谋,他过去接受的警诫亦起不到任何作用,其行径也解释了为何判处非拘禁式刑罚不适用。再者,就算辩方称被告在第二次警诫后没有再犯,也是因为他半年后已经被捕。

拘禁刑罚重建守法意识

法官特别提到,感化官建议被告遵守的感化条件过于宽松,其中要求被告守宵禁令这一条件没有作用,被告犯案并非因为深夜流连,举例来说太古城商场早于晚上10时关闭,相信被告亦非于深夜在该处与人非法性交。综合而言,法官认为拘禁式刑罚可协助被告重建守法意识,以及纠正其已可能扭曲的性观念,考虑到感化官同时评估被告适合进入劳教中心,决定判处劳教中心令。

没戴安全套性交兼要事主X口交

案情指,被告案发时14岁,与X为初中同学,二人曾于2019年拍拖一个月,后来被告退学。至2021年,X与被告曾经交往的传闻四起,X向社工倾诉,透露她曾在被告家中与之性交,期间被告曾捉住其手腕,并在没有戴安全套的情况下尝试插入,又按住她的头部要她口交。事件报警处理,被告及后被捕,并在警诫下,承认曾与X拍拖,二人先后3次性交,过程中他没有戴安全套,亦没有射精。

案件编号:DCCC 6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