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柜强奸案 女事主称觉自己亲手送前度入牢 感到很内疚
撰文: 陈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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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货员涉匿藏前女友的家居衣柜,待她回家强奸及强迫她口交案续审,女事主接受辩方盘问时,承认她报警当间未有即时在口供纸上签名,至翌日带同一名律师到场,并阅读过口供纸才签名,她解释:“因为同俊文(被告)认识了七年,这么多年友谊,发生了这件事,我觉得是我亲手送他坐牢,很内疚,但是他对我做出这么严重、难堪及很惊事情。
现年28岁的女事主X于今早作供完毕,她在作供后再专诚向法官说:“我好似害了他。”法官只回应,她已经作供完毕,可以离开法庭。
事主称被告当时手持大把大𠝹刀
辩方今日质疑女事主在2015年10月15日凌晨时没有大喊,没有在威吓下被性侵犯,但她不同意,并指她想也想不到被告陈俊文(29岁)当时手持一把大𠝹刀,更用手指在她面上划。
之后辩方再追问,她在10月16日报警及录取口供,但没有即时在口供纸上签名,她承认,因为当日录取口供至凌晨4时,又到了很多地方,连替她录口供的女警亦倦到伏在台上,所以她当时没有签名。
事主:觉亲手送他入牢
不过辩方质疑,她却在翌日带同律师前往警署,一同阅读过她的口供,才签名,更与被告兄长联络,透露有意改口供,但因为口供已写,难以作出更改,更险被警方检控妨碍司法公正,质疑女事主诬告。
女事主坚决否认,但承认有带律师到警署,不过从无作任何修改,只是感觉自己和被告认识多年,因为今次事件,好似“亲手送他坐牢”,至于联络被告兄长,只是欲通知他兄长:“你弟弟出了事,着他找律师替被告辩护。”
被告陈俊文(29岁)否认两项严重入屋犯法、两项强奸及一项非礼罪名。
案件编号:HCCC 87/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