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女童虐杀案 3照顾者上诉被驳回 官指本案反映虐儿刑罚应提高
5岁女童Z遭生父及继母虐待致死,死前一天更曾被抛高至头撞天花板,事后揭发其8岁亲兄长亦曾受虐。Z的生父、继母均谋杀罪成囚终身,同住的继外婆亦虐儿罪成囚5年。3人均不服裁决,早前提出上诉被驳回,上诉庭今(17日)颁下判辞理由,认为原审法官的引导陈词并无不妥,另特别提到,本案是一宗狠毒和令人不安,且震惊社会大众的案件,任何父母向无力反抗的子女,施以犹如本案的残酷虐待,都不值得予以怜悯,认为本案反映出现时虐儿罪行最高监禁的刑罚需待提高。
三名上诉人:小兄妹的生父、继母和继外婆(即继母的母亲)。父亲和继母被裁定于2018年1月6日谋杀女儿Z,他们开审前承认两项残暴对待儿童罪,二人除谋杀罪囚终身,虐儿罪亦判监9年半;继外婆则被裁定两项残暴对待儿童罪成,指她于2017年8月10日至2018年1月6日,忽略当时8岁的男童X,及当时5岁的女童Z,判监5年。
案发经过。(详看下图)
生父继母指欠证据指Z伤势由谁造成
生父及继母就谋杀定罪上诉时指,原审法官黄崇厚错误就虐待事件与死亡的“因果关系”作引导,指控方只需证明两被告行为超于“最低限度的原因”导致Z死亡,但本案缺乏证据指向Z的个别伤势是由哪一个被告所造成,原审应让陪审团考虑,事件有否发生;若有发生,与哪一名被告有关,及相关行为是否导致Z死亡的原因。
法官指证据确凿难有另一结论
上诉庭法官麦机智、薛伟成及潘敏琦,在书面判辞指,原审在引导时多次提醒陪审团,假如他们认为两被告个别行为是“重大”的致死原因,便可达至有罪定论,“因果关系”的引导并无不妥。辩方原审时亦无争议二人行为导致Z死亡,即使有这方面的争议,也是证据确凿,鉴于本案性质、规模及涉案时段,难以想像陪审团会得出两被告没有预期其行为的后果这一结论。
亲父继母部份短讯内容。(详看下图)
继外婆同审令陪审团听到虐兄证供
此外,上诉方争议生父和继母开审前已承认残暴对待X的控罪及案情,谋杀罪审讯,应只集中在二人针对Z的行为。惟因继外婆否认残暴对待儿童罪,需与生父和继母一同受审,陪审团从而得知二人残暴对待X的证供,因此构成偏见。
官指辩方原审时未提争议
三位法官则指,辩方原审时并无提出相关争议,而且原审作引导时曾解释,有关X被生父和继母虐待的证供,只是要让陪审团理解事件的整体背景,并特别提醒陪审团不应依赖涉及继外婆的证供,推断生父和继母干犯谋杀罪,拒纳上述理据,因此拒批上诉许可。
女童Z的画作及手写字。(详看下图)
法官明言此等父母不值得怜悯
判辞特别提到,本案是一宗“狠毒和令人不安”、震惊社会大众的案件,身为父母理应爱护及保护子女,却对无力反抗的子女施以残酷虐待,导致一人身亡,另一人烙下永久的心灵创伤,此等父母不值得予以怜悯。鉴于本案Z和X的受虐情况,三位法官重申,现时虐儿罪行最高监禁10年有待提高。
继外婆甚么都没做判刑无过重
至于继外婆就残暴对待儿童罪的刑罚提出上诉,上诉庭则指,继外婆在家中并非没有话语权,她是一名有工作的女性,同时是一名母亲,最少都能约束女儿(即Z继母),阻止虐待幼童的情况发生,但她什么也没做,明显没有尽其继外婆、甚至是作为一个人的责任。本案令人厌恶的地方,是家中只有X和Z受虐,同住的Y(即继母亲女)却免于煎熬。因此,三位法官认为继外婆的刑罚丝毫不会过重,同样驳回申请。
案情编号:CACC 89、9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