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十九岁的我|签署同意书成争议主角 大律师:非合同可随时撤回
由名导演张婉婷执导、追踪多位英华女学校学生十年成长过程的纪录片《给十九岁的我》,近日掀起社会争议,其中一名受访的阿聆公开撰文指,不欲该片公开放映,惟校方未有尊重其意愿,更指其父母签署的同意书有法律效力。
大律师何旳匡今表示,阅毕相关同意书后,可说并非一份合同,故涉事其中的学生可以随时撤回。他又指,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如当时人已撤回相关授权,对方则不可再按同意书目的披露相关个人资料,而在当时人撤回前已披露的资料则不受限。
▼2月5日 《给十九岁的我》暂停公映前一日▼
纪录片《给十九岁的我》追踪多位英华女学校学生十年成长过程,惟公映后掀起社会争议,片中一位女主角阿聆早前公开撰文,重申一直不欲该片公开放映,惟校方未有尊重其意愿,更多次向其指出,其父母于十多年前签署的同意书具法律效力。
据该份同意书,列明拍摄短片的目的及用途,包括准许“可以进行访问及拍摄生活情况、同意摄制队拥有纪对创作及剪接自主权,及同意英华女学校可按需要以任何现有或将来发明之方式在本港或香港以外其他地方使用在此同意书下所制成的纪录片、其衍生或产生的产品或其任何部份、并作出版、放映、广播、公开展示或分发之用途”。
▼2月5日 《给十九岁的我》导演张婉婷回应事件▼
阿聆与校方及导演商讨可否拒绝公映时,曾引述校方多次以此同意书有法律效力为由,最终仍漠视自己意愿,将纪录片公映。
大律师何旳匡表示,相关同意书非合同,故根本上何时都可以撤回同意书,不是签署后就是“卖身契”。他又表示,同意书有列明其拍摄短片的目的及用途则已属合格,故当时英华女校学生所签署的同意书亦合符《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他亦指,学生虽然在学时曾由家长签署可以公映的同意书,惟如学生已成年,则须再签署另一份的同意书,以同意拍摄团队可以拍摄十八岁以后的生活情况。何旳匡强调,不论是签署可以公映的同意书,又或是学生十八岁成年之后自行签署可以公映的同意书,当时人都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撤回。
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如当时人已撤回相关授权,对方则不可再按同意书目的披露相关个人资料,而在当时人撤回前已披露的资料则不受限。如果未获资料当事人同意而披露个人资料,个人资料私隐专员有权发出执行通知,要求披露者停止披露。
另外,如果对方在未获同意下披露个人资料则可属罪行,即使当事人未有受到伤害,但对方罔顾当事人相当可能会蒙受指明伤害,亦已构成刑事罪行,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及监禁2年;而如果当事人实际有因而受到指明伤害,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5年。当时人亦可再就相关刑事罪行作民事索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