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USB记忆棒和书券 女警长盗窃罪成 官斥行为有辱警队判囚8个月

撰文: 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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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少年警讯联络主任的女警长,涉于3年前在大埔区少年警讯会所内,偷取两支警察纪念品USB记忆棒,及共值2400元的28张商务印书馆书券。她否认3项盗窃罪受审,并在在会面纪录中称,以为涉案USB是纪念品才拿走。裁判官陈炳宙今(19日)裁决时指,被告犯案时警觉性极高,不似因没有服药而精神恍惚,斥其辩解是不问自取的借口。陈官判刑则指,被告作为警员知法犯法、毫无悔意,斥其本应成为学生的榜样,如今却偷取属于学生的书券,行为有辱警队,终判其囚8个月。辩方随即申请,被告上诉期间可继续保释,获陈官批准。

女被告陈惠娴,47岁。她被控于 2019 年 12 月 21 日,在上水围大埔区少年警讯会所的阅读室和电脑室内,偷窃 2 支警察纪念品 USB;20 张 100 元商务印书馆书券,属女警长3943吴咏璇的财产;8 张 50 元商务印书馆书券,属男子罗逸俊的财产。

被告陈惠娴被裁定3项盗窃罪成,遭判囚8个月,准保释等候上诉。(资料图片)

斥被告知法犯法、毫无悔意

裁判官陈炳宙裁决指,被告在警诫下称在其家中搜出的书券是自购所得,之后又改口取走书券是为了送给小朋友,说法有违常理及矛盾。至于被告辩称当时没有服用甲状腺药物,故精神恍惚,惟陈官指闭路电视显示被告案发时一直留意房间外的动静,有人经过即关上抽屉,可见其警觉性极高。陈官另斥被告在警诫下称涉案2支USB为纪念品,可以随意取走的说法属不问自取的借口。

陈官午后判刑指,辩方呈上求情信显示被告的上司及亲友对其均有良好的评价,惟陈官认为十恶不赦的人只属少数,大部份刑事案件被告在其亲朋戚友眼中也是好人一个,故即使被告品格良好亦无补于事,更何况被告作为警员知法犯法、毫无悔意。另辩方虽力陈被告的良好工作表现,但陈官认为此已为被告带来晋升警长的机会及可观的收入,被告落入如今的境况属咎由自取。

指被告作为警员应成为学生的榜样 郤偷取学生的财物

陈官续指,被告以前任少年警讯联络主任的身份进入案发地点,偷取用以纪录电脑档案的2支USB,罔顾同僚失去该两支USB会造成的工作困难,更有可能面对上司的责备及影响其仕途。至于偷取涉案书券,被告擅自打开同僚的抽屉,行为近乎爆窃。且被告曾驻守在案发地点,必然知道书券为给会员的礼物,但她作为警员应成为学生的榜样,如今却偷取属于学生的财物,行为有辱警队。

陈官之后考虑到控方两度更换主控,导致未能尽快提供相关法律意见,虽原因情有可原,但客观来看的确出现了延误,认为被告应获1个月的刑期扣减。陈官就各项控罪以9个月为量刑起点,考虑到被告背景及案件延误等,酌情下令部分刑期同期执行,即判被告囚8个月,另下令被告须就书券赔偿邓显纪念中学300元,及就USB赔偿大埔区少年400元。

案件编号:FLCC 1364/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