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院涉歧视】律师:若不公平对待学护 有可能触犯歧视条例

撰文: 黄炜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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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病人政策连线主席林志釉。(资料图片)

香港病人政策连线主席林志釉律师指出,残疾歧视条例的释义中,列明残疾的定义,包括影响任何人的思想过程、对现实情况的理解、情绪或判断、在将来可能存在的残疾等,自杀倾向或可被视为“情绪或判断”的一种,而怀疑一个人将来可能自杀,亦会被视为“在将来可能存在的残疾”。

  香港法例第487章 《残疾歧视条例》 ── 第2条 释义

残疾 (disability),就任何人而言,指 ——

(a)该人的身体或心智方面的机能的全部或局部丧失;

(b)全部或局部失去其身体任何部分;

(c)在其体内存在有机体而引致疾病;

(d)在其体内存在可引致疾病的有机体;

(e)该人的身体的任何部分的机能失常、畸形或毁损;

(f)由于失调或机能失常引致该人的学习情况与无此失调或机能失常情况的人的学习情况有所不同;或

(g)影响任何人的思想过程、对现实情况的理解、情绪或判断、或引致行为紊乱的任何失调或疾病,

亦包括——

(i)现存的残疾;

(ii)曾经存在但已不再存在的残疾;

(iii)在将来可能存在的残疾;或

(iv)归于任何人的残疾。

林指若港安医院于误报事件发生后,因有关的传闻而以看待情绪病人的方式看待对方,从而令学护受不公平对待,包括停学、个别需签署声明书等,无论学护本身未有否自杀,院方都有机会触犯残疾歧视条例,学护可向平机会投诉,并循民事向港安医院索偿,而散播谣言讹称一名精神健全人士有自杀倾向,更有机会触犯诽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