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当Uber司机申出租车许可证被拒 称乎合条件应获批 求法庭覆核
撰文: 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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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司机打算驾驶以其电动车任Uber司机,3年前向运输署申请“出租汽车许可证”被拒。两司机其后向交通审裁处提上诉,亦遭驳回。他们认为审裁处错误理解法例,要求司法覆核审裁处决定,案件今(24日)在高等法院聆讯。两司机指出,只要署长信纳司机所提供的详情、并有有效第三者保险及车牌,其出租汽车服务的类型,亦是有合理理由需要的,便应获发出租汽车许可证。
申请人:陈海道和言伟豪(皆为译音),答辩人为交通审裁处,运输署署长列为利害关系方。
审裁处认同点对点运输需求增加
两名申请人于2018年3月,向运输署申请“出租汽车许可证”中的私家出租汽车服务类别。署方同年6月拒绝其申请,指两人未有提供出租记录,署长亦不认为发出许可证属合理需要。两人向交通审裁处提出上诉,审裁处于去年8月驳回他们的上诉,并称,即使香港对“点对点”运输需求持续增加,但未有证据显示两人所提供的服务的相关需求正增加。
认为符合条件应获发许可证
申请人的律师陈辞时,引述《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14条,提及酒店、旅游、机场、学校、私家共5种出租汽车服务,指如署长信纳申请人在申请中所提供的详情,他们有第三者保险及车牌,亦有指明出租汽车服务的类型是有合理理由的需要,他们便应获发出租汽车许可证。
审裁处忧令Uber同类服务符合资格
审裁处代表却指出,如果只以服务类型考虑,任何人只要使用有需求的电召车程式,便可获批许可证,会令所有Uber同类型服务均符合资格。
案件编号:HCAL159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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