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菲佣背后露阳具被指企图非礼 男雇主上诉失败即入狱5周
撰文: 陈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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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男商人在家中,在其雇用的菲佣身后露出阳具,早前就一项企图非礼定罪提出上诉,高院法官今颁下判词指,男商人在狭小厨房中在菲佣后面露出阳具,当时只有他们两人,已令她担心被性侵犯甚至被强奸,即时无任何直接身体接触,已构成威胁举动,故认为原审裁判官裁决无不稳妥地方,驳回上诉,下令男商人即时服刑五周。
上诉人石国艺(43岁)原被控非礼及企图非礼控罪,但在原审时只被裁定一项企图非礼罪成,被判囚五周。案情指,2014年3月3日早上7时半,受害人X在厨房工作时,被告站在她身后露出阳具六秒,并被事主X以手提电话录取此过程。
争辩无意图非礼不应入罪
上诉人指,他当时无意图非礼事主,甚至作出该行为时避免发出声音,以免引起事主的注意,根本未能构成企图非礼罪行原素,原审裁判法官却作出错误裁定,更错误援引案例指他存有“敌意”干犯罪行。
高院暂委法官彭中屏不接纳上诉人理据,并称若上诉人无意企图非礼,当时大可以厨房外以及隐藏其阳具,即使站在厨房内,亦可背向事主X,很明显上诉人举动是不合理,而且无证据显示X同意他的举动,若X一转身见到他的阳具便必大惊,担心她的安全,所以上诉人露出阳具目的要引起X的注意,等待这个后果来临。
官指敌意不是非礼罪的必要原素
彭官又指,根据事主用手机偷拍得上诉人露出阳具的片段,上诉人当时所作行为,本质上已属不雅,他认为原审裁判官已作出事实裁决,亦合适地考虑所有证供。
另外针对上诉人就“敌意”的争辩,彭官指根据例,“敌意”是殴打罪的必要原素,但在非礼和袭击罪上,则非必要条件,他认为在本案上,控方并不需要证明上诉人的行为存在敌意,故不接受上诉人的理据,驳回其上诉,下令他服刑五星期。
案件编号: HCMA 23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