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云收额外报酬案提终极上诉 曾荫权案律师又聚首一堂

撰文: 陈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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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视前业务总经理陈志云2009年出席奥海城倒数活动,主持《志云饭局》访问艺人黎耀祥,收酬11.2万元。他遭廉署起诉收受利益,原获判无罪,律政司两度上诉,上诉庭两度将案发还再审,更下令原审法官改判有罪,判陈罚款8.4万元。案件纠缠8年,陈志云及其前经理人丛培昆今在终审法院,就代理人犯罪意图、与主事人的事务或业务有关及合理辩解三个法律观点,提出终极上诉,要求撤销定罪。碰巧控方代表与丛培昆的律师,部份与曾荫权案的律师相若。

陈志云不服被裁定收受利益罪成,与助手一同提终极上诉。(资料图片/余俊亮摄)
上诉人丛培昆今天有到法庭。(陈雯慧摄)

曾荫权案律师又聚首一堂

陈志云今日没有到庭,继续聘用资深大律师谢华渊、大律师陈永豪原班人马代表。另一上诉人丛培昆则有到庭,他聘请曾荫权凟职案的主控团队,包括主控官英国御用大律师David Perry,大律师黄佩琪,亦有代表曾荫权辩护大律师陈政龙作代表,控方亦派出英国御用大状Jonathan Caplan,及在曾荫权案同担任主控官的资深大律师郭楝明代表,似乎在曾案的半个律师团队,在相隔一天后再度交手,但团体却对手交错。

曾荫权案中的的两名主控David Perry QC(前左)及资深大律师郭栋明(前右),今分别代表丛培昆及律政司。(资料图片)
在曾荫权案中代表辩方的陈政龙(图)今伙拍David Perry QC代表丛培昆。(林若勤摄)

律师指控方须证明被告有犯罪意图

今早先由谢华渊资深大律师陈词,他指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必须证明收受贿款者的犯罪意图,是否有意影响其业务,并引用英国枢密院就庄宝案,需要证明犯事者及代理人的犯罪意图,但上诉庭却没有此点。

陈志云从无蓄意隐瞒“秘捞”

另外陈志云在案中从无蓄意隐瞒“秘捞”,无线所有部门包括负责节目财政的何丽全,当时知道奥海城直接联络陈志云担任节目嘉宾,在节目预算表格上亦签写这项支出,其后何丽全亦就节目支出向李宝安报告,所以最后李宝安应知道事件,而且过去无线没有严格要求陈志云,必须向公司作申报,已构成合理辩解。

丛培昆角色与陈志云不同

代表丛的英国御用大律师David Perry陈词指,在本案根本无不诚实或隐瞒成份,丛与陈志云角色和立场不同,但上诉庭却无先界定两人在案件分别,错误地认为既然陈没有得雇主批准,便已干犯罪行,连丛都被裁定犯罪,完全无分析两人犯事时达成协议、达成协议的意图,以及构成犯罪行为。David Perry又指,贪污案最主要是界定犯罪意图,有关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的犯罪元素,但上诉庭却没有作出清𥇦界定。

控方指合约定明陈志云不能接工作以外的酬劳工作

代表律政司的英国御用大状Jonathan Caplan反驳,指陈志云在奥海城出席的倒数活动节目是“业余工作”(moonlighting jobs),根据陈志云与无线的雇佣合约,作为无线电视总经理,不可以接受工作以外的酬劳工作,若要接这些工作,必须向公司作出申报。

虽然陈志云过去为无线担任150个节目主持,但全不收钱,而且在涉案节目中陈志云完全没有向公司取得批准,即使他向公司申请,他亦知道不会获准,因为合约列明他不准许做收取酬劳的其他工作,反之艺人黎耀祥的合约和陈志云不同,黎在无线拍戏,但合约无限制他接其他合约以外的工作,所以陈志云在案中行为已违反诚信,有利益冲突,根本无须证明他犯罪意图,便已干犯《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控罪。

不过法官反问,陈志云可能答应接倒数节目,目的可能是为了无线?若假设一名在无线工作的办公室员工,在工余时间接无线大楼的清洁工作,是否违反法例?控方不同意,并指无论如何,陈志云合约已列明不能从事工作以外收取报酬的工作,而且法官所指例子和本案不大相同。控方又指,若终院未能接纳串谋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行,可改考虑两人之前的交替控罪,即代理人接受利益和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案件押后书面裁决。

主持《志云饭局》收额外报酬被控

案情指,2009年12月31日无线电视在奥海城举行倒数活动,陈志云透过思潮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董事丛培昆,收受奥海城11.2万元,作为陈在倒收活动内演出《志云饭局》的附属节目报酬。控方指陈志云从没有寻求雇主TVB的批准而收取思潮广告酬金,而作为思潮广告的董事丛培昆向陈志云提供利益。案件于2011年开审,两人首次审讯被裁定无罪,上诉庭更两度被发还原审法官,经第二次发还后,两人都被裁定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

案件编号:FACC11 & 1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