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选举|廉署︰条例规管境外贿选 可与内地启个案协查机制

撰文: 郑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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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选举将于12月19日(周日)举行,政府为便利居住内地的香港居民投票,在莲塘、罗湖、福田口岸设票站。
廉署廉洁选举事务统筹赵汝达接受《香港01》专访,被问到如何有效监察境外贿选买票,他指条例已列明只要涉及本港公共选举,即使是在境外进行的贿选亦受规管,廉署不能在境外执法,但如接获举报,会与内地循个案协查机制请求协助。
赵汝达表示,任何人包括候选人无合理辩解,向他人提供利益、饮食、娱乐去换取选票,包括在选举后“找数”酬谢,亦属违法。有法庭判辞已明言,任何参与贿选的人士,无论背景及社会地位,都不会获得轻判。
【廉政公署.选举专题.贿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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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贿选行为在内地发生 可启动个案协查机制

今届立法会选举安排长居内地的香港人可在三个口岸票站投票,如贿选行为在内地发生,廉署廉洁选举事务统筹赵汝达表示,《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条订明,只要与本港选举有关,不论在香港境内或在其他地方的贿选行为均受条例监管,廉署收到举报后会依程序跟进,但廉署不能在境外执法,与内地无刑事司法互助,有需要会按以往做法,循个案协查机制,要求内地相关单位协助搜查,搜集到证据后会征询律政司意见。

被问到会否无法有效监察跨境贿选,如何提醒该批选民,如有发现会怎样跟进,他指口岸票站措施落实后,已即时联络选举事务处、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在给予选民的确认电邮附送选民须知,“无论个地方在哪里,只是有人触犯到这条法例,我们都鼓励市民举报。”他续指,“那当然如果我们自己主动发现到有些案件,我们无理由不查的。”

“利益”涵盖有形、无形:收少些钱请一餐都算

赵汝达提醒,条例第11条、第12条,任何人包括候选人无合理辩解,向他人提供利益、饮食、娱乐去换取选票,属于舞弊行为,选民因而出卖选票同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囚7年及罚款50万元。“利益”涵盖任何价值的金钱、礼物、借贷、聘用、合约、优待、折扣、服务等,“无论有形、无形都是属于利益。”另外,如藉提供饮食娱乐换取选票,即使只是涉及部份费用,或提供优惠价都属违法,“收少些钱请一餐都算。”

贿选罪行涵盖选举后拜票酬谢行为

另外,赵汝达提醒,贿选罪行涵盖“选举期间”的前后段时间,“可以想像是无限前同无限后,即是任何时间。”所以在选举后偿还承诺利益予选民作拜票酬谢,都是违法行为。他引述有上诉庭判辞提到,“任何参与贿选的人士,无论背景及社会地位,都不会获得轻判,已有清晰讯息。”

区议会候选人搞20元宴会“曲线宣传”违规罪成

曾有案例是一名区议会候选人及四名支持者,透过成立居民协会,以协会名义举办多场宴会,招待逾1,500名会员,参加者只需支付20元入场费,人员期间“曲线宣传”,如不断用手势“暗示”候选人编号,又藉协会名义举办包三餐的免费“一日游”,并派发大量诊所100元现金券、免费流感针注射等,有关开支涉逾200万元,远超4.8万元选举开支上限。5人最后多项罪行罪成,分别被判囚27个月及3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