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家贤遭咬甩耳案|辩方指被告受醺醉病影响 认未符该症所有条件
时任区议员赵家贤前年在太古城商场外疑遭人咬甩部份左耳案,今(29日)在高等法院续审,辩方的精神科专家供称,被告虽患有复发性抑郁病和酒精依赖症,但认为案发行为与这两病无关。他认为被告受酒精醺醉病影响,亦可能因为头部受伤及酒精影响至失忆。惟专家被控方追问下,承认被告当日在家喝过酒后,约1.5小时后才发生冲突事件,这与他醺醉病患者饮酒后很快便出现症状的情况并不相乎。
专家今年7月曾见被告
辩方传召的精神科专家黄以谦作供,他称于今年7月22日,在荔枝角收押所会见被告陈真(51岁),并根据该次会面、多份医疗报告等,并替被告撰写精神科报告。报告中提及,被告自称没有政见,只想著赚钱。对于2019年的示威,被告回应称不支持暴力,亦非憎恨示威者。
犯案不能归因于抑郁或酒精依赖症
黄认为,被告患有复发性抑郁症,即多于一次的抑郁病发。黄认为,被告于2004年第一次抑郁病发,当时他在深圳。此外,被告于2012和2017年再次病发。他自2012年起到东区医院精神科求诊,有服食抗抑郁药。此外,被告亦患有酒精依赖症,如他有强烈的饮酒冲动。黄认为,被告案发时的行为和平时不一样,不能归因于复发性抑郁病和酒精依赖症。
黄续指,被告案发前曾饮酒,而他在返家途中牵涉在一个冲突中,作出爆炸性和侵略性行为。他之后不省人事,对案发的事失去记忆。
黄认为,被告案发的情况与酒精醺醉病符合。黄指,该症属精神病。而该病需符合4个条件,包括:
第一个条件:患者急性昏醉,患者饮酒的份量未必多,但仍会出现症状。
第二个条件:患者有侵略性的言论,或肢体上的暴力行为,而该些言论或行为在患者清醒时不会讲出或做出。
第三个条件:患者在饮酒后短时间内出现症状。
第四个条件:其症状非因其他精神病或结构性大脑失调引致。
黄指出,酒精醺醉病的其中一个条件为急性醺醉,患者饮酒的份量未必多,但会出现症状,且被告案发时,无法意识自己的行为。黄认为被告对案发事件失去记忆,可能是因为被告的头部受伤,亦可能是因酒精导致失忆。
控方质疑被告未乎第三个条件
惟控方盘问时质疑,酒精醺醉症要符合所有四个条件,而第三个条件为饮酒后,很快便出现症状。惟根据闭路电视纪录,被告由离开居住大厦,至案发前一刻,约1.5小时,不能符合酒精醺醉症的第三个条件。黄指,起初以为被告由离开居住大厦,至和本案事主有接触,时间方面少于60分钟。
法官再问,若相隔时间约1.5小时,是否会改变其看法,是否仍属病态醉酒。黄同意,此情况下非病态醉酒。
控方主要证人供词及案发经过。(详看下图)
曾评估被告是否有精神能力授权作楼宇买卖
黄以谦下午盘问时指,酒精醺醉病的诊断,在医学上有争议。黄亦提及,被告于2019年11月,已见过被告。当时黄需评定被告是否有精神能力签署授权书,以进行楼宇买卖。
辩方覆问黄时,问及符合酒精醺醉病的条件。惟法官指,黄已同意被告的情况,不符合酒精醺醉症的第三个条件,谓:“你成个报告基础无咗.....问咁多病态做乜。”
案件明续。
被告陈真,被控3项有意图伤人和1项普通袭击罪。控罪指他于2019年11月3日,在太古城中心外意图使温浩伦、梁碧琪和赵家贤的身体受严重伤害,而非法及恶意伤害他们;及于同日同地袭击梁莹莹。其中事主温浩伦和梁碧琪为夫妇,梁莹莹则为梁碧琪的堂姐。
案件编号:HCCC20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