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撞壆案 控方指控罪要惩罚醉驾人士 若不清醒可免责有违原则
艺人杨明去年疑因酒醉下驾驶,在山顶马己仙峡道撞壆,裁判官虽裁定他未能提供呼气样本罪不成立,但就杨承认不小心驾驶罪,却要杨先还柙索取报告,杨即要求撤回他早前的认罪决定。律政司就此感不满要求覆核,指裁判官不应批准杨撤销认罪的申请,又称本案控罪是要惩罚酒后驾驶,若有被告称不清醒就可以拒绝提交样本,会与条例的定立原意背道而驰。裁判官把案押后至10月21日裁决,杨可继续保释外出。
官称还柙即求更改认罪决定
被告林明乐(39岁,杨明的原名)于2020年8月1日于马己仙峡道发生的交通意外而被控,杨否认拒绝提供血液样本作酒精测试罪,但承认不小心驾驶,及车窗玻璃光度不足等3罪名。案件在今年4月14日判刑时,裁判官称要还押杨时,当时代表杨的资深大律师清洪突称向杨提供了不恰当的法律意见,要求推翻杨原本的认罪答辩,获裁判官接纳。
控辩双方今天所提主要论点。(详看下图)
不能因被告不清醒便可拒交样本
主控官万德豪指出,若然法庭容许被告更改认罪答辩,必须要有非常确实的证据。本案有关控罪定立的原意,是要惩罚酒后驾驶,若被告仅因不清醒就可以拒绝提交样本,会与条例的定立原意背道而驰。
清洪只说坐监机会不大
邓官其后质疑,若一名资深大状承认“诱使(induce)”被告认罪,法庭是否有足够理由批准其推番答辩。控方即回应称,清洪只是说坐监的“机会唔大”,即“很有可能(Likely)”,非“唔会坐监”。故此,无论清洪如何“induce(诱使)”都只是“likely(好有可能)”。
杨明由认罪至推翻决定的经过。(详见下图)
法律意见只关于判刑
再者,清洪给予被告的相关法律意见只是关于判刑,而非控罪的条文、内容,或辩方拥有的证据有关。另法庭事实上并不清楚清洪当时的说法是否“实牙实齿,无弯转”,或被告究竟有没有因其说话而改变答辩。
辩方强调杨醉酒非故意不提供样本
辩方则指强调被告当时醉酒,故未能得知及理解警方要求酒精测试,而非故意拒绝提供血液样本作化验。惟邓官指出条例订立的原意为防止、惩罚酒后架驶,而若按照辩方的说法是否“越醉越可以逃避责任”。辩方回应称,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9C条,若被告可能没有能力有效地同意抽取血液样本,警务人员亦可要求医生从某人抽取血液样本。
案件编号:ESCC2365/2020
事发经过。(详看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