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性侵案改口供|母称怕传媒报道带女离港 祖母指事主讲大话
声称遭父亲强奸的事主,涉在家人干扰下于庭上改口供案,代表事主家人的大状今日(10日)继续进行结案陈词。代表女事主母亲的大状指,事主母曾向警方解释因怕传媒才会带同事主离港,她当时向主审法官解释后,法官亦没有追究;代表事主祖母的大状则指,事发时祖母也不时会带事主外出消遗,会送她生日礼物,可见祖母并非只偏心事主的胞弟,而是事主对祖母存偏见,又直指事主一边作供,一边作大话。
本案的5名的被告,均是女事主X的亲属,包括父亲(44岁)、母亲(42岁)、嫲嫲(67岁)、叔父(39岁)及爷爷(65岁)。父亲、嫲嫲、叔父及爷爷被控于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1月23日串谋妨碍司法公正,即使X在高院刑事案中更改原拟作出的证供;X的父母另被控于2018年10月20日妨碍司法公正,即使母亲及X离开香港,意图使她们不以控方证人身份在刑事案中作供。
因怕传媒报道才带女儿离开
代表事主母的大状提及,女事主母曾向警方解释,在性侵案开审前带事主离港是因为怕传媒报道,后来则因为怕子女耽误学业而返港,她亦否认受到威迫利诱,事主母亦向当时的主审法官作出解释,法官当时未有指事主母阻碍法院执行公义,亦没有作追究,质疑这是否也能构成妨碍司法公正。
祖母认为事主存有偏见
代表事主祖母的大状则指,祖母在事发前也不时会带事主外出消遣,亦会买生日礼物给她,如项链、手链、手袋等,也会给她生日利市,可见祖母并非偏心事主胞弟,但事主却对祖母存有偏见。大状又指,祖母买公仔给事主前后,也未曾叫事主要作“回馈”,直指事主只是自行作出相关联想。即使祖母曾给予事主一部小米电话,但控方未有证据指出事件是否在案发时段发生。
指事主边作供边作大话
大状亦批评事主的证供不可靠,指出部份她所说的情节未在早前的书面口供提及,例如祖母到她房间“塞咗100蚊”予她、祖母在公园和应叔父教她应如何在庭上表现等,认为事主一边作供,一边作大话,涉夸大证供或有机会混淆事件。
案件编号:HCCC12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