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二号桥冲突首案 中大女生与大专生暴动罪成 分别囚45及54月
前年11月中大二号桥发生严重冲突,当场被捕的一名中大女生及一名大专生,早前被裁定暴动罪成,是首宗涉及中大冲突的案件,他们与另一名被裁定违反禁蒙面法的男子,今(21日)在区域法院接受判刑,其中两名暴动罪成被告,大专生判监4年6个月,中大女生则判3年9个月,而违反禁蒙面法的中大男生,则被判囚2个月。
中大女生与大专生暴动罪成
3名被告:陈起行(21岁,中大生)、张俊浩(18岁,大专生)及邓希雯(23岁,女,中大生),被控于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学二号桥及环回东路一带参与暴动。,但只有张和邓被裁定暴动罪成,但3人全部被裁定非法集结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即指他们使用护目镜、防毒面具及滤罐。
法官李庆年引述辩方求情指,刚毕业于中大计量金融学的陈,品学兼优和热心公益,已有悔意,望法庭判处社会服务令。而张知将面临囚禁,并没有自暴自弃,希望服刑后修读运动治疗学。多封求情信指邓热爱社会。
官指张有直接施行暴力行为
李官称,案发前一天中大曾发生暴动,示威者当天企图重夺二号桥的控制权,某程度上是有预谋的暴动,他们的汽油弹掷中警员烧着制服和盾牌,示威者堵塞东铁线路轨和吐露港公路,危害公众和警员的人身安全。他判刑时指,片段可见暴动规模大,多人向警方投掷汽油弹、砖头和杂物,其中张有直接施行暴力的行为。
邓留在现场有鼓励他人使用暴力
邓逗留现场是鼓励他人使用暴力,但没有证据证明亲身使用暴力,李官认为二人犯案情节有分别,就张、李的暴动罪判监4年6月和3年9个月。
犯案时年轻非减刑理由
李官认为当时没有“口罩令”,多达100人故意蒙面,意图遮蔽容貌和逃避追捕,事件由非法集结演变为暴动,案情严重,须判处监禁的阻吓性刑罚。他考虑到陈的背景和社会服务令报告正面,就他违反禁蒙面法判监2个月。而有参与直接袭击的张,以及李就禁蒙面法罪被判监6个月和3个月,与暴动罪刑罚同期执行。他指,被告犯案时年青,但不是减刑因素。
2019年11月12日中大二号桥,警方与示威者曾发生激烈冲突。(详看下图)
警方及示威者当日曾在二号桥对峙
控方案情指,警方当日在二号桥及环回东路交界设防线,垃圾桶组成的路障后有黑衣人要求警方撤退和辱骂他们,他们向警方投掷汽油弹,警方发射催泪烟驱散,3名被告均当场被捕。
张曾称当日原想到中大与胞姊毕业照,后获胞姊告知毕业礼取消,他碰巧走到非法集结现场;而于中大读书的邓,则曾称她为要取灵感进行文学创作,才在现场逗留。惟法官未有接受两人的解释。
案件编号:DCCC36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