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黑夜】警拘54人 考虑控告“参与暴动” 可判囚10年
撰文: 赵楚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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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处处长卢伟聪下午召开记者会,交代旺角骚乱事件,指警方昨晚共拘捕54人,47男7女,年龄介乎15至70岁,涉及非法集结、殴打警员和阻差办公等,未有发现有人涉三合会背景,他又指,如有足够证据,会考虑控告他们“参与暴动”。卢又指,有近90名警员及数名记者受伤,包括被硬物击中、骨折等。医管局数字显示,截至下午2时,有124人因事件受伤送院。
根据《公安条例》第19条,任何人“参与暴动”,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0年;较以往控以《公安条例》第18条的“非法集结”,最高可处监禁5年,刑罚严重得多。至于这是否回归,甚至六七暴动以来,首次引用“参与暴动”来起诉示威者,卢指未有相关资料,只确认在占领行动时,未有引用相关法例。
行政长官梁振英今日率领多个司局级官员见记者,并将事件定性为“暴乱”。律师文浩正指,梁振英或有意将其升级为暴动,根据《公安条例》第19条,被定为非法集结的人破坏社会安宁,该集结即属暴动,“不过香港近年一直没有使用这条例,自1967年都未有如此严重,个人认为政府有意将其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