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审讯不设陪审团 被告指律政司欠解释 控方称条文无此要求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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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唐英杰去年7月1日涉骑电单车并插著“光复香港时代革命”旗帜撞向警员,被指违反国安法,他不满将于下月举行的审讯将不设陪审团,今(10日)在高等法院这这决定提出司法覆核,代表唐的资深大状戴启思指,陪审团审讯令法庭在执行公义时,更符合大众所认同的标准,认为若不设陪审团,决定必须有正当的理由。他又质疑,不设陪审团是否单凭律政司司长发出证明书即可,强调本案不是挑战国安法,而程序不公及不合法。律政司的代表却反驳称,《港区国安法》条文没有定明律政司司长有责任作解释。官称会于下周下裁决。

申请人唐英杰(24岁)被控一项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及一项恐怖活动罪,案件已排期于本年6月23日审讯,但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引用国安法第46条,发出证明书指示审讯不会设陪审团。

不设陪审团必须有正当理由及解释

资深大状戴启思指出,本案争议涉及律政司司长是否能单凭发出证明书,便可以令审讯不设陪审团,司长按普通法原则是否也要解释有关决定,让唐有机会可作申辩。戴启思认为,当被告进行交付程序,而律政司决定以可公诉罪行作起诉后,被告可获陪审团审讯的权利,这也是一个宪法权利,若不设陪审团,必须有正当理由及解释。他亦强调,本案不是挑战国安法条文的合宪性,而是挑战决定涉程序不公、不合法。

陪审团能确保审讯的独立性

戴启思提出,陪审团审讯有利于公平审讯,也确保审讯的独立性,亦令法庭在执行公义时更符合大众所认同的标准。他亦举出北爱尔兰作为例子,表示虽然北爱尔兰容许检控部门决定审讯是否设陪审团,但检控部门会解释相关原因。不过,在本案中司长却没作解释。

官透露被告或被加控危险驾驶

审理本案的国安法指定法官李运腾提到,听闻唐将会被加控“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但戴启思表示这对是次覆核没影响,而据司法机构网页,法庭下月7日将会处理辩方反对加控的申请。

另外,在聆讯期间,李官一度称他无法下载国安法条文的英文版,笑称是否因为英文版非官方版本,并问律政司代表是否有副本在手。

被告唐英杰被控一项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及一项恐怖活动罪。(资料图片)

控方指国安法未定明司长有责任解释

代表律政司的资深大状孙靖干则认为,获陪审团审讯并非宪法权利,不设陪审团属于检控决定,受《基本法》第63条保障,即检控工作不受干预,而国安法条文也没定明司长有责任解释决定。

律政司执行检控有很大的酌情权

孙大状指,只有当检控决定涉及恶意、不诚实等情况,法庭才有权作出干涉,否则案例显示,律政司在执行检控工作时,可行使很大程度的酌情权。孙大状也反驳,陪审团审讯也有其缺点。

双方陈词完毕,李官表示会在下周颁布裁决。

案件编号:HCAL47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