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法律系副教授被指骗租津案脱罪 控方须支付李的讼费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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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李雪菁涉于2019年至2021年间诈骗校方租金津贴,指她报称租住九龙塘又一村一单位,实际上则住在父母于沙田九肚山的独立屋,从而获得逾78万津贴。李早前被裁定一项欺诈罪脱,案件今(14日)于区域法院处理有关讼费申请,区域法院暂委法官张志伟颁令控方须支付李本案的讼费,包括正审前的电视直播申请等的费用。

女被告李雪菁(55岁,副教授),早前被裁定一项欺诈罪脱。指她于2019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在香港,虚假地表示她已遵守规管批出自行租屋津贴的规则及规例订下的人住规则,意图诈骗港大向李发租屋津贴等合共722,400元,或导致港大蒙受不利。法官今年2月已裁定李罪名不成立。

李雪菁早前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法官亦裁定控方需支付其讼费。(资料图片/朱棨新摄)

张官在判决理由中指出,控方认为若法庭批准辩方的讼费申请,只应批准不多于两名大律师证书的申请。张官指,关于电视直播的申请,认为双方在此所涉及的理论并不复杂,由一位大律师处理已经足够,因此只批准一位大律师的证书。有关正审的讼费,张官指出在此事项上的争拗并非艰难及难以处理,因此只批出一位资深大律师及一位大律师的证书。

官认为李只是定时回娘家的女儿

李被指在2019年至 2021年间,向校方报称租住九龙塘又一村一单位,并获租津72万,实际上住在其父母于沙田九肚山的独立屋。辩方却指,被告在其父母沙田的家留宿,是要照顾患病的父亲,及不能自理的阿姨,被告的信用卡资料亦显示他有为家人支付医疗用,法官相信被告有负照顾父亲的责任,再者其父的家佣也称与李甚少交集,亦不了解她的日常作息及行踪,认为这更显示李合符一名定时回娘家探望病患亲人的女儿,从而裁定李的罪名不成立。

案件编号:DCCC2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