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风波】爱港之声成员再入禀 指选民有权挑战议员宣誓有效性

撰文: 陈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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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嘉伟再入禀指选民有权挑战立法会议员宣誓有效性。(资料图片)

爱港之声成员陈嘉伟早前就立法会议员宣誓风波入禀寻求司法覆核,并挑战6名非建制派立法会议员:姚松炎、罗冠聪、梁国雄、邵家臻、朱凯迪、郑松泰的宣誓有效性,他昨再根据《立法会条例》第73条入禀,并指条文中列明选民和律政司可提出民事诉讼的权力,要求法庭裁定众人的宣誓无效、议员资格已丧失,禁止他们再以立法会议员行事。

现年27岁的申请人陈嘉伟,任翠华茶餐厅待应,是爱港之声成员,上月已由爱港之声召集人高达斌陪同下,循司法覆核途径入禀高院,今再以高院杂项状令方式入禀,除控告涉案六名立法会议员外,还有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和立法会秘书。

入禀状指,根据《基本法》104条和11月7日的人大释法,六人宣誓已违反庄重、诚恳和准确无误原则,违反了《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的规定,并举例指:

姚松炎在宣誓时加插内容;
罗冠聪宣誓时将不效忠于“残杀人民嘅政权”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字拉高声调;
梁国雄则在宣誓时高举黄伞宣誓后高叫“撤销人大八三一决议,我要双普选”,并撕掉写有“人大831”的纸牌等。
邵家臻宣誓后拍“占中”时的道具摇铃,高叫支持“雨伞运动”。
朱凯迪宣誓后加入“民主自决,暴政必亡”的口号。
郑松泰宣誓后加入“全民制宪”等。

申请人要求法院裁定六人的宣誓无效,他们的立法会议员资格已被撤销,宣布丧失资格即时有效,以及禁止他们再以立法会议员身份行事。

根据《立法会条例》第73条中列明,批准选民或律政司就已丧失资格的立法会议员提出民事诉讼。

案件编号:HCMP 342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