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编导蔡玉玲查车牌被指作虚假陈述 案排期3月开审

撰文: 林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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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电台《铿锵集》编导蔡玉玲去年查册以制作7.21元朗站专题报道,被指查车牌时作虚假陈述,被控两项明知而作出在要项上虚假的陈述罪。案件今(14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再次提堂,控方修改控罪字眼,蔡否认两罪。案件排期至3月24日开审,料需时2天,届时将传召涉案车辆车主及运输署职员。

港台员工到庭声援蔡玉玲

被告蔡玉玲(37岁)下午约2时抵达法院,港台制作人员工会到庭声援,呼喊口号:“无畏无惧无私,支持蔡玉玲!”蔡原本被控两项“明知而作出在要项上虚假的陈述罪”,控方今修改为“为著取得道路交通条例下的证明书明知而作出在要项上虚假的陈述罪”。

案件完结前不会做《铿锵集》工作

蔡离庭时表示,去年11月首次提堂后,与直属上司及主管达成共识,可继续《铿锵集》工作,惟后来从对方听闻管理层对此有所保留。她12月初收到通知,因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并似乎与节目制作有关,为谨慎起见,管理层决定在案件完结之前不会委派她做《铿锵集》的相关工作。

对管理层决定感失望

蔡续道,明白作为政府部门的港台受到很多掣肘,但希望港台兼顾传媒机构的道德责任并展现风骨,坦言对管理层的决定感到失望。她形容这变相是双重惩罚,最初抱住追寻真相的心态、作传媒应做之事,却被拘捕起诉,且连珍惜的岗位也要暂停。蔡认为管理层一方面肯定她的工作,一方面要她停职,做法矛盾,需面对公众质疑。

希望运输署检时现时的查册制度

蔡谓,现暂时放下《铿锵集》,但“对新闻工作嘅追求唔会停止”。她又透露与港台签下的自雇性质合约,将于本月尾完结,待案件结束后,未必会有新合约。对于运输署现时会告知车主受查册一事,蔡指这会影响传媒工作,尤其是调查报道,希望署方会重新检视。

辩方称会同意大部份案情

辩方称会同意大部份案情,主要会就法律观点提出争议,例如如何诠释“虚假”以及何谓“要项”。控方表示有7名证人,预计需传召其中3人,即涉案车辆车主(康悦实业有限公司东主)、车辆登记地址的公司职员和运输署职员。

控罪指,蔡去年5月17日及6月10日,为取得私家车LV755的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明知而作出在要项上虚假的陈述,即表示申请证明书以作与交通及运输事宜有关的用途,进行法律程序和买卖车辆以外的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事宜,违反《道路交通条例》第111(3)(a)条。

事件渉721的相关报道

据了解,涉案车辆的登记人为康悦实业有限公司,而车辆的登记地址为另一公司。去年6月,有港台记者登门至康悦实业报称的公司地址,并留下联络方法,其中一人出示写有被告名字的职员证。同月,康悦实业东主致电留下联络方法的记者,被问及涉案车辆的登记车主,并就7.21事件受邀采访。东主后来发现有关对话及康悦实业的名字出现在港台的节目“铿锵集 - 7.21谁主真相”,决定报警。

案件编号:WKCC407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