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保释.判辞解读|官同意国安法指控严重 觉黎言论较似评论
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上周在涉违反《港区国安法》及诈骗案,均获高等法院批出保释,但他除了出庭应讯及到警署报到外,不可离开寓所,而且不可在社交媒体发布文章和讯息等。法官李运腾今(29日)颁判辞解释理据,并批准传媒报道。李官认同国安法指控严重,但认为两次涉案言论较似是评论,而黎愿意遵守的条件令法庭相信,他不会再犯危害国安的罪行,正如辩方所说“黎再发一个帖文,他就会再次被关押”。
律政司周四就保释决定上诉
73岁的黎智英被指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被控,兼涉违租契欺诈科技园公司被起诉,裁判法院拒绝就两案批出保释,黎一度还押,但上周三到高级法院申请保释获批。律政司已就李官批准黎保释的决定向终院提出上诉,并会于本周四由首席法官马道立,及常任法官李义及张举能处理。
黎准保释并须守多项条件
高等法院法官李运腾批准他以1千万现金及30万人事担保,期间除上庭和到警署报到外,需留在住所。他亦不可离港,每周到警署报到三次。
此外,他亦不可从事任何请求要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对香港和中国制裁、封锁或采取其他敌对行动,包括不可以纸本、网上和社交媒体发布文章和讯息、不得接受媒体访问、不可接触外国官员。
黎智英上周三获准保释的情况。(详看下图)
官准传媒报保释理由
一般而言,除非向法庭申请,传媒受法例所限不得报道保释程序,不过在此案中,李官批准传媒报道他就保释程序所颁布的理据,相关内容才得以曝光。
欺诈案有可争辩之处
李官在判辞指出,就欺诈一案而言,辩方似乎有可争议的抗辩理由,即租客是否有责任作出披露,纵使控方指称案中有被告作出虚假陈述,但该陈述并非由黎作出,法庭暂未见到证据显示黎与该被告串谋作出涉案陈述。
法庭一般会就欺诈案批保释
再者,由于涉案力高顾问的注册地址,早于1998年已显示在公司注册处,而苹果印苹年报亦会显示由力高收取的租金,控方就“不诚实”元素的证据或因而被削弱,虽然李官认为控方案情强弱会随时改变,但现阶段而言,部份证据对辩方较有利。李官又同意法庭一般就欺诈案批出保释,终决定批准保释。
黎智英被指违国安法的指控。(详看下图)
言论表面上看似评论
至于就国安法案件,李官同意控罪严重,但指控在于黎是否有“请求”外国制裁。就控方指黎在本年7月30日及8月18日所作的言论,李官指纵使有人不同意有关看法,或感到被冒犯,但言论表面上来看较似为评论。
黎一直遵守保释条件
虽然控方指黎在海外有很多生意,亦有家人在海外,更有两艘游艇可以令他非法离港,但李官留意到黎一直遵守法庭保释条件,他在港亦有家人、一直扎根香港及拥有大量业务。
明白控方就疑犯逃脱受挫败
李官指,虽然警方表示多国已停止与港的司法互助协议及引渡程序,若黎离港,难以将他缉捕归案,而警方亦指多国施压要求释放黎,但李官难以看出情况如何增强控方案情或与案件相关,法庭现时只可考虑面前的证据、申请理据,而且无他。
另外,虽然警方又指很多被告不遵守保释条件,李官表示明白他们对于疑犯逃脱所受到的挫败,但控方没证据指黎与这些人有关。
佩戴电子仪器在港未可行
李官指,辩方一度提出黎愿意佩戴电子仪器,让警方监察其行动,但法庭获告知有关方法现时在港不可行。李官考虑到严格的保释条件可以减低黎潜逃风险,而黎愿意遵守的条件令法庭相信,他不会再犯危害国安的罪行,正如辩方所指“黎再发一个帖文,他就会再次被关押”。
案件编号:HCCP72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