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清洁工藏镭射笔 官指或未能理解行为的后果 法外开恩准获释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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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门警署本年初遭掷汽油弹,一名智商仅约11岁的清洁工,在附近被发现管有怀疑汽油弹、石油气及镭射笔,因管有攻击性武器被判囚8个月,他上诉后获减刑,可即时获释。高等法院今(13日)颁判辞解释理据,法官李运腾认同清洁工的智障情况,令他未如常人般理解到错误行为的后果及严重性,应减刑1个月,另外考虑到他保释期间已开始接受辅导、已还柙4.5个月,为免影响辅导成果,决定法外施仁,让他即时获释。
上诉人李启发(32岁),报称清洁工,他被控于本年1月22日,在屯门轻铁河田站附近携有怀疑汽油弹及雷射笔。原审裁判官判刑时直指轻度弱智非减刑理由,最终判他囚8个月,上诉后获减刑。
未能理解错误行为的后果
法官在判辞指,上诉人的智障与他干犯罪行没有因果关系,但同意医生所指,上诉人智障程度足以影响他的判断力,以致他未能如常人般理解到错误行为的后果及严重性。
涉案武器具危险性
法官同意涉案武器有一定程度危险性及杀伤力,不同意案情不严重,认为8个月刑期并非过重。但是上诉人的智障情况,减轻了他在道德上的罪责,不应把他视作一个完全正常的成年人看待,相应减刑1个月。
实际刑期所剩无几
上诉人的律师指,上诉人等候上诉保释期间,已得到辅导,在社交、情绪等方面均有改善,法官明白被告有智障并非犯案的许可证及刑罚的挡箭牌,但考虑到他已还柙4.5个月,若他行为良好,实际刑期所剩无几,基于特殊情况,法官认为可法外施仁,为免影响上诉人的辅导成果,判他可即时获释。
案件编号:HCMA16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