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53岁妇强制检疫期赴入境处搞身份证 违检疫令判监14日
撰文: 陶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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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署公布一名由内地、澳门或台湾返港的53岁女子,在居所检疫期未届14日前,到入境事务处办事处处理身份证事宜,违反检疫令,今日(9日)于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处即时监禁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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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防疫规定须居所强制检疫14日
为防新冠病毒在社区扩散,按《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C章)规定,由今年2月8日起,除豁免人士外,所有在到港当日之前的14日期间,曾在内地、澳门或台湾逗留的人士,不分国籍和旅游文件,需于居所强制检疫14日。
卫生署表示,该名53岁妇人早前获发强制检疫令,订明她必须在酒店接受强制检疫14日。然而她在无合理辩解及未取得获授权人员许可下,于10月6日离开其检疫地点,并到入境事务处办事处处理身份证事宜,故被控违反相关规例第8(1)及8(5)条,今日于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处即时监禁14日。
此外,根据《外国地区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E章),由3月19日起,所有从中国以外地区抵港的人士同样须接受14天的强制检疫。违反强制检疫令会构成刑事罪行,违例者最高可被罚款2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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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64人违检疫令 最高判监3个月
卫生署发言人表示,有关判刑可给予社会非常清晰信息,指出违反检疫令属刑事罪行,政府对违例人士绝不容忍,并严正提醒公众应遵守规例。截至今日,共有64人已因违反检疫令被法庭定罪,判即时监禁最多三个月或罚款15,000元不等。发言人重申,当局必定会对任何违反相关规例的人士严肃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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