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机涉在女乘客前“露械” 律师:被告大腿生“好核突嘅癣”

撰文: 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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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国成被裁定在女乘客面前露阳具罪成被判入狱21天。(资料图片)

的士司机涉嫌载3名女乘客及两名3岁女童时,突然脱下短裤,并露出阳具,坐在司机位旁的女乘客吓至花容失色,仍保持镇定用手机拍下司机疑似露械照片后报警。司机今(16日)否认一项在公众地方作出猥亵行为罪,案件在观塘法院开审。辩方律师庭上透露被告左大腿生了“好核突嘅癣”,指司机只是伸手入裤搔痒,质疑女乘客对被告的指控属虚构,女乘客即否认,更反问律师:“你会唔会摆条阴茎出嚟?”

被告李国成(40岁),否认于今年7月5日,在清水湾道顺利纪律部队宿舍附近马路的一辆的士上,无合法权限或辩解下在上述公众地方猥亵暴露阴茎。

女事主见被告摆阴茎出来觉“核突”

案发时坐在司机位邻座、任职护士的女乘客(40岁)庭上供称,案发时,她与两位女同事及两位年约3岁的女童,在观塘协和街上车前往土瓜湾工联会,期间见被告的裤子脱至大腿,事主心想:“点解条裤咁低?”,事主再看时,便见被告将阴茎“摆左出嚟”,左手放軚盘、右手则放身旁,事主觉得“核突”,及惊慌,并没有再望向被告。事主期后在快将下车时,决定要“影低佢嘅行为”,故将手机平放在大腿及偷拍了两张照片,并在下车后立即报警。

辩方质疑事主事后于案发当天及14日两次录取口供,惟事主在第一份口供指,看到被告露出阴茎,左手放軚盘、右手则触摸阴茎,但第二份口供及今早作供亦没有提及被告右手曾触摸阴茎,质疑事主虚构部分证供。事主则激动地否认,又表示“我唔同意虚构,请唔好讲虚构”,又反问辩方男律师说:“你会唔会摆条阴茎出嚟?”男律师则没有回应。

事主期后再解释指,她当时没直望被告,但以女性角度,感觉到被告在玩弄其阴茎,惟事发后数天,她想清楚后,弄清楚被告右手没有上下摆动阴茎,故在第二份口供作出澄清,并强调百分之百肯定被告有摆出阴茎。

律师指被告摆动屁股只为搔痒

辩方则指,被告右手曾伸入裤子,并在大腿内侧搔痒,又指被告的屁股曾前后摆动来搔痒,惟事主指没有留意。辩方又指被告事发时有穿内裤,及没有露出阴茎,又指事主应只看到被告的裤头、上衣及安全带,惟事主表示绝不同意。

辩方呈上被告相片,指被告患有皮肤病,左大腿生了“好核突既癣”,但事主指她没有留意其大腿,只见他露出阴茎。

裁判官及证人戴上口罩及手套检看被告裤子

辩方又呈上被告案发时所穿的黑色“橡筋裤头”的七分裤,而事主及裁判官亦戴上口罩及手套看证物,裁判官又问辩方被告曾否清洗裤子,惟被告唯唯诺诺指“著住落警署”,未有回应有否清洗裤子。

辩方指,根据事主第二份口供,被告当时裤子脱了一半,露出10厘米阴茎,但没有勃起并放在裤上。辩方质疑,被告的裤子若退下超过10厘米,根本不可能将阴茎放在裤子上,事主并不认同。

辩方指证戚直觉、幻觉、感觉地认为被告露出阳具

辩方又指,事主形容被告“核突”,其实并非指被告的阳具,而是见到被告的癣,事主不同意。辩方续指,事主做护士10多年,又拥有40多年人生经验,见到被告的行为应不会感到惊慌,认为事主纯粹见到被告拉低裤子,便直觉、幻觉、感觉地觉得被告露出阳具,事主不同意。

裁判官又问事主,被告所穿的黑色七分裤子及其阳具哪个较深色时,事主以坚定语气表示被告阳具较深色,指被告裤子与阴茎不同色,又强调自己每星期皆会为约20多名患有膀胱癌的男病人清洁下体,以协助他们照膀胱镜,故一定能清楚分辨男性阳具,且肯定被告将阳具放在裤子上。

案件下月7日裁决

辩方于中段陈辞指,事主两份口供与她在庭上证供并不一致,而事主亦靠女人直觉,觉得被告脱裤,便是露出阴茎,但被告只是如警诫下所称,他只是搔痒大腿,但不知裤子脱了一半。裁判官听毕陈辞,随即裁定被告表证成立,被告不自辩,案件将于12月7日裁决。

案件编号:KTCC418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