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释法】曾钰成:人大释法没有超出原本含意 法院须依循
撰文: 香港01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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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第104条释法,指公职人员宣誓时必须真诚庄重,否则等于拒绝宣誓或视作宣誓无效。有反对者认为释法改变了《基本法》原本意思,指人大“搬龙门”。立法会前主席曾钰成于《am730》专栏撰文指不认同“搬龙门”说法,认为实事求是地看,至今五次人大释法都是将《基本法》笼统的条文赋予具体内容,“没有偏离或超出原文的含义”。
曾钰成举例,《基本法》第104条件指明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人大将其解释为“规定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法定誓言”,不能说是改变了“必须依法宣誓”的原意。
曾钰成表示理解法律界人士对数次释法的抗拒,但强调人大有权就《基本法》释法是一国两制的“基本特点”,“不能取缔也不能回避”。他指香港实行的普通法赋予法庭权力,在审理案件时解释法例,香港司法界一向视之为“金科玉律,根深蒂固”。
但他补充国家宪法亦赋予立法和司法两者都有解释权,因此由人大通过的《基本法》按理也对基本法有解释权,此原则也在《基本法》第158条列明。他又指人大如认为有需要,可对基本法任何条文做解释,而且有关解释“香港法院必须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