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陈虹秀涉暴动案|辩方指陈只吁警冷静 控方反驳未劝止示威者

撰文: 吕乐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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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阵地社工”陈虹秀等8人涉嫌参与去年8.31湾仔暴动案续审,控方今举证完异,部份辩方律师认为证供薄弱,要求法庭裁定表证不成立,并有律指控方根本无法指出案中各被告实际上作出了任何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其中社工陈虹秀更只是劝在场警员冷静,控方亦只凭装束指控被告。控方却指陈当日穿上印有政治表述字句的上衣,又未有劝阻示威者,反而叫未有阻任何人离开的警员冷静。沈官将于明日就被告是否表证成立作裁决。

本案共涉5男3女被告,包括:余德颖(24岁,自雇人士)、赖姵岐(23岁,女,学生)、钟嘉能(27岁,电脑程式员)、龚梓舜(23岁,厨师)、陈虹秀(43岁,女,社工)、简家康(19岁,无业)、莫嘉晴(24岁,女)、梁雁彬(25岁,无业)。他们被控1项暴动罪,指他们于去年8月31日,在湾仔轩尼诗道及卢押道一带连同其他人参与暴动。龚另被控1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指他于同日在湾仔轩尼诗道117至123号外,管有一个汽油弹和一枝伸缩棍。

社工陈虹秀被指向现场警员叫嚣,以拖延时间让示威者撤离。(朱棨新摄)

警员称片段能辨认到各被告

负责观看现场闭路电视片段的警员陈超劲供称,当日接近黄昏的时候,现场人山人海,但在街灯下,影片仍能显示出现场环境,而被告身上的衣物亦有特点,故可以从闭路电视片段中认出不同的被告,因此不认同辩方指警方有“认错人”之嫌。但陈承认与第三被告一样,身穿深色衣服、长运动裤、Nile 白球鞋等装备的人亦有许多。

指警长曾拿被告背包行来行去

控方表示举证完毕后,辩方大律师石书铭大律师有就第四被告被控,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作出陈辞,他指警方第四被告的背包藏有汽油弹和伸缩棍,但从闭路电视可见,被告被警员制服后,其背包倒在地上,并由一名警长捡起;但该警长并没有立即将背包交到警署,反而携被告的背包走来走去,当中更一度离开闭路电视的录影范围,其后警长又回到闭路电视片段中,并在现场翻查被告背包内的物件,最终他在往医院验伤时,亦将背包带在身上。石大律师表示,基于片段显示控方的证物链存有漏洞,不能排除有插赃嫁祸的嫌疑。

控方否认警插赃嫁祸

控方则回应称警长搜证时“程序有错,但唔代表无发生过”,而警长于庭上亦坚定地供称该些物品是从被告身上搜出的,又指即使被告被搜出的是一支警棍,亦不能排除是被告从非法渠道所购入的,不能因此断言警员插赃嫁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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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虹秀只呼吁警方克制及冷静

代表陈虹秀的资深大律师潘熙则称,控方没有任何证据指控陈与现场其他人士有共同意图破坏社会安宁,又指陈只是在现场呼吁警方克制、冷静以及给示威者时间离开,控方根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陈实际上有作出任何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因此根本没有任何定罪机会。

控方认为当日情况凭装束定罪

沈官亦数度追问控方,指控方是否认为单凭其装束和衣著就能把所有在现场拘捕的人士以暴动定罪。控方却称,按当日情况,任何人只要身穿特定衣著和装束出现在暴动现场,即可被定罪,但亦请求法庭考虑当日的特殊环境和被告等人的留在现场参与暴动的意图。

指陈未有劝止示威者

控方却反驳称,陈虹秀当日身穿著印有“我地系社工守护公义”字样的上衣,此举明显属政治表述,又指陈当时没有劝阻或制止示威者,只是单方面以广播形式要求警方冷静和让示威者离开,但其实警方一直没有阻碍任何人离开现场;因此,控方认为陈当时的行为已经属于向警方挑衅和破坏社会安宁,因此法庭足以将她定罪。

案件编号:DCCC 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