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风波】法庭是否有权取消议员资格 成司法覆核聆讯焦点

撰文: 香港01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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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宣誓风波,终于转战到法庭,由于坊间近日一直流传人大常委会将就《基本法》相关条文作诠释,高等法院今早亦在这样的阴霾下,展开这宗由行政长官及律政司所提出的司法覆核。
代表政府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一开庭即澄清,政府无意寻求人大释法,并相信特区法院有能力处理,但他们去信中央确认是否有释法一事,若有最新消息,他们会尽快知会法庭。
聆讯亦随即展开,然而争议重点却在辩论在宪法权限下,法庭是否有权代替立法会主席去取消议员的资格。

梁颂恒及游蕙祯宣誓风波引发的司法覆核,今早在高等法院聆讯。(罗君豪摄)

代表政府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指出,案中两名列为答辩人的议员游蕙祯及梁颂恒,他们于今年10月5日宣誓程序中,他们更改誓词,又披上Hong Kong is not China(香港不是中国)的披肩,其中梁颂恒更作出代表口是心非的手势,认为二人已表明他们不同意香港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份,认为这已违反了《基本法》第104条,即要求他们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同时亦是拒绝宣誓,故亦触及《宣誓及声明条例》,认为二人已即时丧失其议员资格。

余又指出,虽然根据《基本法》和《立法会条例》,均指出主席能在指定情况下,如议员因病或其他情况而无力履行职务,才能取消一名议员的资格。惟游梁二人在宣誓时已违反《宣誓及声明条例》,又指本案已涉及宪法层面,认为特首有权提出诉讼,并只有法院才能发出取消二人就任资格的决定。

资深大律师翟绍唐指《基本法》另有条文列明立法会议员在何种情形下会丧失议资格。(罗君豪摄)

代表立法会主席梁君彦的资深大律师翟绍唐,却对政府的说法不敢苟同。他指出,主席的决定都是参考过《基本法》和立法会议事规则才决定的。翟指,《基本法》第79条有列明在何种情况下,会令一名立法会议员的资格,并须由三分二立法会议员投票决定,再由主席作出决定,故他认为港府提出本次诉讼是无必要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 一 ) 因严重疾病或其他情况无力履行职务; ( 二 ) 未得到立法会主席的同意,连续三个月不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者; ( 三 ) 丧失或放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 四 ) 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务人员; ( 五 ) 破产或经法庭裁定偿还债务而不履行; ( 六 )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处监禁一个月以上,并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解除其职务; ( 七 ) 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
基本法 第七十九条

代表游蕙祯律师指游经直选取得议席 未宣誓已是议员

代表游蕙祯的资深大律师戴启思,亦同样引用《基本法》第79条,指出要取消一名议员的资格,应由立法会主席去宣告。戴又特别提到,游蕙祯是经直选选举而取得议席,无论她有没有宣誓,她已是议员,她在会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她并享有言论自由,无论她的言论是否合适,都应由议会决定。

资深大律师潘熙质疑特首无权提出诉讼。(黄永俊摄)

代表梁颂恒的律师指法庭介入会付出很大代价

代表梁颂恒的资深大律师潘熙则指,根据《立法会条例》73条,只有选民或律政司司长才能就立法会议员丧失资格提出诉讼,他指特首梁振英并非新界东或九龙西的选民,并无资格兴讼。

另外,潘亦指出《基本法》79条,及《立法会条例》15条,均有列出立法会议员丧失资格的条件,并赋予立法会主席作宣布及取消议员资格的权力,潘认为,若这权力交由法庭决定,会付出很大代价,因为立法会的议员,毕竟是经选举产生的。

潘又强调,政府一方所引用的《宣誓及声明条例》,已清楚列明立法会议员的宣誓,发生地点在立法会,执行者是立法会秘书长或立法会人士,他认为宣誓过程属立法会内部事情,《基本法》104条与本案无关,根本毋须法院介入或作出任何命令。

法官区庆祥听毕各方陈词后称会尽快下达裁决。

案件编号: HCAL 185 & HCMP 2819/2016